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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fu CE LINK Limite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9, 2021
55758_rns_2021-08-09_a868b2a5-4e21-4589-a380-0c922288da51.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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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 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募投项目 名称,使其与备案名称一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 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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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何业军 王义华 郭晓丹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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