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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fu CE LINK Limite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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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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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能实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23835052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艺彬 联系电话:0755-238353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项目变更
保荐代表人事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已完成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新证券法、对外担保、 股票质押
风险、 杜绝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所持股份的限 不适用
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直接

3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2月15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所持股 不适用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
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欧华贸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不适用
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
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不适用
人员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4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是 不适用 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 6. 股东周洪亮;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果在锁定 是 不适用 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7.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持 是 不适用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 公司股东欧华贸易、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 是 不适用 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 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9. 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 是 不适用 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

5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公司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本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 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 买入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 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 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 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 徐前、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稳定股价 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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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的 50%。

  1.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 洪亮;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 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 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1)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如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海能实业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形。(2)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 一步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作为海能实业控 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 知海能实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能实业,以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7

避免与海能实业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并确保海能实业及海能实业其他股东利益不受 损害。 15.公司;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公司将 是 不适用 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 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 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约 是 不适用 束措施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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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 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开承诺 是 不适用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 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 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 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8. 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由刘顺明、何锋变更为何
锋、许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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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
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
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
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
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
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
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
(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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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 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 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 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 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 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 (〔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 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 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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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 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 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 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 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 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 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 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 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12

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 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 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 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 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 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 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 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 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 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 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 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 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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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 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 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 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 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 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 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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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
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
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
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
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10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
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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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 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 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 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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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 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 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 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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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锋 许艺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