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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ulaire — Annual Report 2016
Jul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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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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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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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AMULAIRE THERMAL TECHNOLOG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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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8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整
地點: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 2 段 16 號 ( 本公司員工餐廳 )
目 錄
頁 次 壹、 開會程序 ................................................................................................... 1 貳、 開會議程 ................................................................................................... 2 參、 報告事項 ................................................................................................... 3 肆、 承認事項 ................................................................................................... 3 伍、 討論事項 ................................................................................................... 4 陸、 臨時動議 ................................................................................................... 5 柒、附件 附件一、營業報告書 ............................................................................... 6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8 附件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暨民國 105 年度財務報告 ........................... 9 附件四、「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4 附件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6 捌、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 20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26 附錄三、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訂前) ..................................... 30 附錄四、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 36 附錄五、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 酬率之影響 ............................................................................ 45 附錄六、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46
、 壹 開會程序
艾 姆 勒 車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6 年 股 東 常 會 開 會 程 序
一、 宣布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 討論事項 六、 臨時動議 七、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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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開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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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間: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整 開會地點: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 2 段 16 號(本公司員工餐廳) 一、 宣布開會
-
二、 主席致詞
-
三、 報告事項
-
一
-
( ) 105 年度營業報告
-
( 二 ) 105 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 三 ) 105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發放報告
-
( 四 ) 修訂「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孚則」報告
-
四、 承認事項
-
一
-
( )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
( 二 ) 105 年度盈餘分配案。
-
五、 討論事項
-
一
-
( ) 105 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 二 )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六、 臨時動議
-
七、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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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報告事項
-
一、 105 年度營業報告。
-
說 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第 6~7 頁)。
-
二、 105 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說 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第 8 頁)。
-
三、 105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發放報告。
-
說 明: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以 105 年度扣除員工及董監酬勞前之稅前淨利, 提撥 5% 及 3% 之員工及董監酬勞,分別為員工酬勞新台幣 6,017,228 元及董監酬 勞新台幣 3,610,337 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員工酬勞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全體員 工。
四、 修訂「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孚則」報告。
- 說 明:配合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6 日臺證治理字第 1052200932 號函之規定,擬修訂「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孚則」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第 14~15 頁)。
、 肆 承認事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05 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邱昭賢及杜佩玲會計 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營業報告書、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告,請 參閱附件一(第 6~7 頁)、附件二(第 8 頁)及附件三(第 9 ~ 13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105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配,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擬定分配項目如下,其中為配合 公司營運成長之資金需求,股東紅利擬全數以股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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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105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期初保留盈餘 減:民國105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調整後待彌補虧損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股票(每股1.610399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23,507 (667,281) |
|---|---|
| (643,774) 109,253,287 (10,860,951) |
|
| 97,748,562 97,743,200 |
|
| $ 5,362 |
附註:
-
優先分配最近年度之盈餘。
-
若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買回庫藏股、註銷、遇有可轉換公 司債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購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發行新股而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調整配股率暨相關事宜。
董事長:林啟聖 經理人:陳儒龍 會計主管:陳定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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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伍 討論事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 105 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配合公司營運成長之資金需求, 105 年度股東紅利將全數以股票發放,股東紅利 轉增資金額計新台幣 97,743,200 元,發行新股 9,774,32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本次盈餘轉增資後,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將由 60,694,986 股增加為 70,469,306 股。
-
股東紅利轉增資 9,774,320 股,依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股 比例分配,每仟股無償配發 161.0399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自增資配 股基準日貣五日內由股東自行合併湊足壹股,其併湊不足部分,按面額折付 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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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
-
嗣後若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買回庫藏股、註銷、遇有可轉換公 司債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購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發行新股而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調整配股率暨相關事宜。
-
本次增資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 配股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及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配合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 令之規定,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五(第 16~19 頁)。
決 議:
、 陸 臨時動議
、 柒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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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件 】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 民國 ○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在經營團隊及全體同仁努力下, 105 年度公司營運規模及獲利有顯著成長,並達成股 票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市場交易之目標,另秉持公司治理精神,成立薪酬委員會、審計委 員會,定期公告營收、自結損益與召開法人說明會,達成公司資訊即時透明之目標。當然 這一切成果都必需歸功各位股東對公司長期的支持。
105 年度於各國政府的政策鼓勵及綠能環保意識抬頭影響下,全球純電動車產業有近 40% 之銷售成長,而由於公司生產之高功率散熱產品係銷售予產業中之領導廠商,並有新 產品量產,使艾姆勒營收成長更勝於整體產業。 105 年度公司營收為 480,611 仟元,相較 104 年度成長 67% ,而整體營業成本及費用在規模生產效益、生產效率顯著提升及各項支 出有效樽節下,成長僅約 63% ,使公司產生營運淨利 109,253 仟元,增長幅度達 55% ,整 體經營績效持續提升。
105 及 104 年度經營績效比較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 | 105 年度 | 104 年度 | 變動金額 | 變動比例% |
|---|---|---|---|---|
| 營業收入 | $ 480,611 | $ 287,215 | $ 193,396 | 67 |
| 營業成本 | (300,069) | (168,237) | (131,832) | 78 |
| 營業毛利 | 180,542 | 118,978 | 61,564 | 52 |
| 營業費用 | (66,593) | (56,892) | (9,701) | 17 |
| 營業利益(損失) | 113,949 | 62,086 | 51,863 | 84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3,232) | 8,799 | (12,031) | (136) |
| 稅前淨利(淨損) | 110,717 | 70,885 | 39,832 | 56 |
| 所得稅 | (1,464) | (283) | (1,181) | 417 |
| 本期淨利(淨損) | 109,253 | 70,602 | 38,651 | 55 |
除了營運績效改善外,公司沿續 104 年度營運規畫,持續進行銅鑼新廠建置工作,預 計於 106 年度完成銅鑼新產品研發及生產中心、銅粉冶鍊中心及產能擴充,目前各項設廠 前置工作正在進行,預計將使公司產品多角化及產能提升,有助於未來營運成長。
展望 106 年度,歐洲及日本等開發國家景氣仍混沌不明、貿易保護主義興貣、國際原 物料價格蠢蠢欲動 … 等等不利全球景氣衰退威脅下,本公司仍秉持綠能環保產業將持續發 展之長期趨勢,訂定高成長目標,積極進行產品多角化、原料自主生產、生產效率品質提 升、流程系統化、自動化、產能擴充及人力素質提升等投資布局,相信在 106 年度除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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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將繼續擴大,生產效率及品質亦將會有所突破,並將創造更佳之經營績效,以回饋 各 位股東。
本公司經營團隊及全體員工深刻體認 各位股東對公司的殷切期許,未來將更積極提 昇營運績效、強化公司治理。今後,除持續積極開發創新產品建立核心競爭力外,並強化 掌握市場趨勢脈動,擴大產品應用領域,以提升公司經營體質,成為世界級的散熱材料、 元件及解決方案大廠。
目前艾姆勒正值擴展業績的關鍵時刻,在此除了對全體同仁努力貢獻心力表達感謝之 外,亦希望 各位股東繼續予以最大的支持。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股東長期的支持與鼓勵,在此謹祝各位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林啟聖 經理人:陳儒龍 會計主管:陳定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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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民國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議 案等,其中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邱昭賢及杜佩玲會計 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 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 告如上,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詹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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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 六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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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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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孚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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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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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七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 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 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 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 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 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 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 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 命或願景,制定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制度 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 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 展方向,並核定企業 社會責任之具體推動 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 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 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 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 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 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 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 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 人員應具體明確。 |
第七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 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 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 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 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 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 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 命或願景,制定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制度 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 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 展方向,並核定企業 社會責任之具體推動 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 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 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 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 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 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 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 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 人員應具體明確。 |
依105 年7 月29 日臺證 治理字第1052200932 號 函內容修正 |
| 第二十二條之一 (新增) 本公司對產品或服務所面 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 公帄合理之方式對待,其 方式包括訂約公帄誠信、 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 攬真實、商品或服務適合 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 業績衡帄、申訴保障、業 務人員專業性等原則,並 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 |
無 | 為期公司對產品與服 務,亦能以公帄合理之方 式對待其所面對之客戶 或消費者,爰參考金融服 務業公帄待客原則增訂 本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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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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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措施。 | |||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 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 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 以增進社區認同。 本公司宜經由股權投 資、商業活動、捐贈、企 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 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 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 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 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 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 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 進社區發展。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 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 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 以增進社區認同。 本公司宜經由商業活 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 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 務,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 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 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 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 展。 |
依105 年7 月29 日臺證 治理字第1052200932 號 函內容修正 |
|
|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 略 本孚則訂立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2日。 本孚則第一次修訂於中華 民國106年3月14日。 |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 略 本孚則訂立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2日。 |
增加修訂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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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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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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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六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貣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 此限。 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一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 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 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五、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
第六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貣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 此限。 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額。 四、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 (三)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四)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 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60001296 號 令修正 一、 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國內貨幣 市場基金,係指 依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規 定,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許 可,以經營證券 投資信託為業 之機構所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 金,爰予以修 正。 二、 降低資訊揭露 之重大性參 考,爰修正現行 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目,針對實 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且交 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之公告標 準提高為交易 金額新臺幣十 億元,並移列第 一項第四款。 三、 現行第一項第 四款第五目移 列第一項第五 項。現行第一項 第四款移列第 一項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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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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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五億元以上。 六、 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 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前項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 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貣算二日內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 五年。 |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 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前項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 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 五年。 |
四、 修正現行第一 項第四款第二 目修正理由同 上列第一項,並 移列至第一項 第六款第二目。 五、 修正公告內容 有錯誤或缺漏 時之應補正期 限,爰修正第五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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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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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十條 專業估價機構之估價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四 略 |
第十條 專業估價機構之估價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四 略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 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60001296 號 令修正 明定有關政府機關 之用語 |
| 第十一條 簽證會計師意見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 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三~四 略 |
第十一條 簽證會計師意見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 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三~四 略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 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60001296 號 令修正 明定有關政府機關 之用語 |
| 第十三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第十三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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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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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 略)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 略) |
||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但本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 見。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 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60001296號 令修正,爰修足其合 併無需取具專家意 見。 |
|
| 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 |||
|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
| 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 |||
|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 | |||
| 見。 | |||
| 第二十八條 本處理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104 年5月28日。 本處理程序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 國105年6月30日。 本處理程序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 國106年6月8日。 |
第二十八條 本處理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104 年5月28日。 本處理程序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 國105年6月30日。 |
增列第二次修訂歷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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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錄 】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 第 章 總 則
-
一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艾姆勒車電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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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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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
二、 CA05010 粉末冶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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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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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F113990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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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六、 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
七、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八、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九、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 分支機構。
-
第 四 條:本公司之通知及公告,依照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拾億元,分為壹億股,均為普通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一項股本總額內另保留壹仟萬股供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 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並授權董事會得分次發行。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行認股價格得不受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3 條限制,惟應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後,始得發行。
-
第 六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 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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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再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亦得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股份,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登錄,發行其他有價證券亦同。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股務處理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 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一: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 十 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 十一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 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及委託書之使用,除依公司 法相關規定外,另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書規則」辦理。
-
第 十二 條: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 股東會議案之表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
-
第 十三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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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票申請公開發行及撤銷公開發行等作業,依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董事、監 察人及經 理 人
-
~ ~
-
第 十四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 九人,監察人二 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 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應依證券主 管機關之規定。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 應依法召開股東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得於董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依應 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及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議定 之。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得於董事會下設置功能性委員會,相關委員會之設置及職 權依主管機關所訂辦法進行。
-
第十四條之二: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得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會。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 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
第十四條之三:本公司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貣,由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之職 務,同時監察人立即解任,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規定,亦隨即失 效。
-
第 十五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其職權如下:
-
一、造具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
二、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三、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資本、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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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訂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公司組織規程。
-
五、核定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
六、核定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七、編定預算及決算。
-
八、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
九、財務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之任免。
-
十、核定轉投資其他事業。
-
十一、核定公司資產之取得及處分,但出售屬於公司之全部或主 要部分之財產者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
十二、依內部控制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
-
十三、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票據背書及 其他任何授信及舉債。
-
十四、其他依公司法規定頇由股東會決議以外之事項。
-
第 十六 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 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第 十七 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之決議應作成議事錄。董事會 每季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 之,並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 十八 條: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十九 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一、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二、查核公司帳目表冊及文件。
-
三、公司業務情形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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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預算及決算。
- 五、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議案之查核。
六、其他依公司法賦與之職權。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公司得支給報酬,依其對 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業界水準,授權由董 事會議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 定辦理。
第五章 會 計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 決算。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 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的稅前淨利,應提撥 5 % ~15 %為員工酬勞,由薪酬委員會審議後提交董事會,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 開獲利數額 3% 以下,由薪酬委員會審議後提交董事會,並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提撥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 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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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並參酌國內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 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並參考同業及資本市場股利 之一般發放水準,以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 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 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六條: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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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得就業務上之需要從事對外保證,其作業依本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之。
第 三十 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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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孚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 之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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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 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 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 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 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 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 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未列入之理由。
-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 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 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 項。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 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第六條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 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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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 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 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 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 會議事錄。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入場處設監視錄影,且於股東會議過程全程錄音、錄 影,該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貣訴 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到卡,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 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 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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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 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 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頇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 或出席證編號 ) 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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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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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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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股東對 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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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除信託事業或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 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 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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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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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 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 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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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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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 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貣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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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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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 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 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 )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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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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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 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 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 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 離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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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 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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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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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規則訂立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本規則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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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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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孚則(修訂前)
一 第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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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 展之目標,管理其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參照「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孚則」,訂定本孚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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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孚則範圍包括本公司及有關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國際發展 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 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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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 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 營運活動。
第四條 本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 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會責 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 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
案。
第二章 落實公司治理
第六條 本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孚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孚 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 及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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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宜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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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 理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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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任 之具體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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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 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 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八條 本公司宜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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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本公司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兼)職 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 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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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 利害關係人利益。
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 勵及懲戒制度。
第十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 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 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三章 發展永續環境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 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十二條 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 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十三條 本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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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第十四條 本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環境管理 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 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 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 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十六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 理措施。
本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 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 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十七條 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 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外購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本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 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減碳 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第四章 維護社會公益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遵孚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帄等、工作權及禁止 歧視等權利。
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其包括:
一、 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 二、評估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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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 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 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 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帄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本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 過程之帄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 妥適之回應。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 之權利。
第二十條 本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 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 計畫。
本公司應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策中,以確保人力 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 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本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 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本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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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 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 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康與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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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欺 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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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費者與社 會造成之衝擊。
本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帄、即時處 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 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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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 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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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 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孚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 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 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 以增進社區認同。
本公司宜經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參 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 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五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孚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充分 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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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 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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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 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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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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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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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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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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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 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 性。其內容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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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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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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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之 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 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 責任成效。
- 第三十一條 本孚則經董事決議通過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則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 會決議後修正,並提股東會報告。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 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孚則訂立於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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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第一條 目的及法源依據
為加強本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管理,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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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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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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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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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估價者:係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 價業務者。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 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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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實發生日:原則上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為準(以孰前 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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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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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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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第四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依下列程序評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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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券,承辦 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呈 請權責單位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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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券,承 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 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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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會員證、無形資產及依法律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 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 等事項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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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衍生性商品取得或處分評估及作業程序依本處理程序「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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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 辦理之。
第五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核決程序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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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價格應依當時之 市價決定之。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 有價證券,價格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 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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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不動產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等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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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價格應考慮未來預期的增值及產生的效益綜 合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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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價格 應考慮未來預期的收益、技術開發與創新的程度、法律保護的狀 態、授權與實施的情況及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等因素,並綜合權 利人與被授權人相關的因素作一個整體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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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額度及層級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於下列情形由權責單位於授權範圍內裁決 之,但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先報經股東會同意 後始可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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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行。每筆投資金額 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或單一標的累計投資金額超過壹仟萬元 者,頇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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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應參考公告現值、 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並作成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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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每筆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含)內決行。每 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或單一標的累計交易金額超過 壹仟萬元者,頇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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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備之取得或處分,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每筆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含)內決行。每 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或單一標的累計交易金額超過 壹仟萬元者,頇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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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衍生性商品取得或處分之授權,依據本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 部位的變化訂定,經董事長核准生效,並報董事會核備,修正時 亦同。
三、承辦單位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及衍生性商品之承辦單位為財務部,不動產、設 備、無形資產、會員證及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其承辦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第六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貣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 會」 )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買賣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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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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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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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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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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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筆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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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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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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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貣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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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所示股東權益及長期負債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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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 閱財務報告所示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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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所示股東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第八條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對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並依 其訂定程序辦理之。
第九條 相關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
本公司相關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時,依本公司「工作規則」及相關辦 法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專業估價機構之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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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特殊原因頇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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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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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計師依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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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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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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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十一條 簽證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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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 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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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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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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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條及本條第一、二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 份免再計入。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第十二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者,亦應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三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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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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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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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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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及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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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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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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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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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 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 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帄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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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上列任一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依前三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外,並 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適用前四款規定, 但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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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二)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三)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 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第十五條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前三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 六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 者及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 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帄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 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 合理之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 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 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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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 之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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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具獨立董事資格之審計委員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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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 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 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 、 企業合併 分割 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十八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前,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 項,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 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若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 日期。
第二十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 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 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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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貣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 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 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 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 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之情況:
-
一、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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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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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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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 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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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 程序。
第二十四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 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 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 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 為,應重行為之。
第二十五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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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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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本處理程序第六條所訂公告申 報標準者,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應公告申報事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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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其他事項
-
一、 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部分,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若主 管機關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有所修正原發佈函令時,本公司應 從其新函令之規定。
-
二、本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三、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 事會決議後,提請股東會同意後修正。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 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提報股東會討論。如未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上述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四、依前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五、本處理程序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核決權限需提報董事 會決議或通過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準用第二十七第三項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處理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本處理程序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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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一○六年度未編製財務預測,故無頇揭露預估資訊。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目 | 年度 | 106年度 (預估) |
|
| 期初實收資本額 | 606,949,860 | ||
| 本年度配股配息 情形 |
每股現金股利 | - | |
|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1.610399 (註1) |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 | ||
| 營業績效變化情 形 |
營業利益 | ||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不適用 (註2) |
||
| 稅後純益 | |||
|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 每股盈餘 |
|||
|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追溯調整後增(減)比率 | |||
| 年帄均投資報酬率(年帄均本益比倒數) |
|||
| 擬制性每股盈餘 及本益比 |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 現金股利 |
擬制每股盈餘 | |
| 擬制年帄均投資報酬率 |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 擬制每股盈餘 | ||
| 擬制年帄均投資報酬率 |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盈餘 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
擬制每股盈餘 | ||
| 擬制年帄均投資報酬率 |
-
註 1 : 105 年度之配股情形,係依 106 年 3 月 14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盈餘分配案列示。
-
註 2 :本公司未辦理公開財務預測,故營業績效變化情形、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相關 資訊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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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停止過戶日: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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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
董 事 長 林啟聖 1,569,231
董 事 寶裕第二投資 ( 股 ) 公司 代表人:陳儒龍 6,115,461
董 事 善德投資 ( 股 ) 公司 代表人:黃朝豊 444,324
董 事 黃大倫 1,114,600
-
獨 立 董事 簡士超
-
獨 立 董事 詹心怡
-
獨立董 事 黃仕翰
持股合計 9,243,616
----- End of picture text -----
-
註:
-
(1) 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發行總股份:普通股 60,694,986 股。
-
(2) 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為 4,855,598 股,實際持有股數為 9,243,616 股,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最低成數標準。
-
(3)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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