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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ulaire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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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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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2段16號(本公司員工餐廳) -
出 席: 出席股東暨委託代理股份計43,941,309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 決權者13,707,166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60,694,986股之72.39%,已達法定出席股數。
出席董事:林啟聖、寶裕第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儒龍、詹心怡、黃仕翰
列 席: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邱昭賢 會計師
主 席:董事長林啟聖記錄:陳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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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宣布開會 -
貳、 主席致詞: (略)
參、 報告事項
-
一、105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洽悉) -
二、105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請參閱附件二)(洽悉) -
三、105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發放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洽悉 -
四、 修訂「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洽悉) -
1 -
肆、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5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邱昭賢及杜佩玲會計 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營業報告書、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告,請 參閱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43,688,366 權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39,411,506 權( 含電子投票9,876,312 權) |
90.21% |
反對權數:3 權( 含電子投票3 權) |
0% |
無效權數:0 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4,276,857權 (含電子投票3,830,851權) |
9.79%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105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配,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擬分配項目如下,其中為配合公 司營運成長之資金需求,股東紅利擬全數以股票發放: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105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保留盈餘減:民國105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調整後待彌補虧損加:本年度稅後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供分配盈餘分配項目:股東紅利-股票(每股1.610399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 23,507 (667,281) |
|---|---|
| (643,774) 109,253,287 (10,860,951) |
|
| 97,748,562 97,743,200 |
|
| $5,362 |
- 2 -
附註:
-
優先分配最近年度之盈餘。 -
若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買回庫藏股、註銷、遇有可轉換公 司債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購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發行新股而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調整配股率暨相關事宜。
董事長:林啟聖經理人:陳儒龍會計主管:陳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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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43,688,366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688,366權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贊成權數:39,406,506 權( 含電子投票9,871,312 權) |
90.19% |
反對權數:5,003 權( 含電子投票5,003 權) |
0.01% |
無效權數:0 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4,276,857權( 含電子投票3,830,851權) |
9.80%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伍、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105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配合公司營運成長之資金需求,105年度股東紅利將全數以股票發放,股東紅利 轉增資金額計新台幣97,743,200元,發行新股9,774,32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本次盈餘轉增資後,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將由60,694,986股增加為70,469,306股。 -
股東紅利轉增資9,774,320股,依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股 比例分配,每仟股無償配發161.0399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自增資配 股基準日起五日內由股東自行合併湊足壹股,其併湊不足部分,按面額折付 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 購。 -
嗣後若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買回庫藏股、註銷、遇有可轉換公 司債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購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發行新股而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調整配股率暨相關事宜。 -
本次增資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 -
3 -
配股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及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43,693,939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693,939權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贊成權數:39,408,506 權( 含電子投票9,873,312 權) |
90.19% |
反對權數:3,003 權( 含電子投票3,003 權) |
0.01% |
無效權數:0 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4,282,430權( 含電子投票3,830,851權) |
9.80%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配合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 令之規定,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四。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43,693,939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693,939權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贊成權數:39,406,506 權( 含電子投票9,871,312 權) |
90.18% |
反對權數:5,003 權( 含電子投票5,003 權) |
0.01% |
無效權數:0 權 |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4,282,430權( 含電子投票3,830,851權) |
9.81% |
本案依董事會所提議案照案通過。
陸、 臨時動議:無。
(股東提問及發言內容暨公司之答覆略)
-
柒、 散會: 經主席徵詢無其他臨時動議後,主席宣布散會。(時間:同日下午2時58分) -
(註: 本次股東常會議事錄記載內容僅為摘要,實際情形以現場錄影、錄音為準) -
4 -
【附件一】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在經營團隊及全體同仁努力下, 105 年度公司營運規模及獲利有顯著成長,並達成股 票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市場交易之目標,另秉持公司治理精神,成立薪酬委員會、審計委 員會,定期公告營收、自結損益與召開法人說明會,達成公司資訊即時透明之目標。當然 這一切成果都必需歸功各位股東對公司長期的支持。
105 年度於各國政府的政策鼓勵及綠能環保意識抬頭影響下,全球純電動車產業有近 40% 之銷售成長,而由於公司生產之高功率散熱產品係銷售予產業中之領導廠商,並有新 產品量產,使艾姆勒營收成長更勝於整體產業。 105 年度公司營收為 480,611 仟元,相較 104 年度成長 67% ,而整體營業成本及費用在規模生產效益、生產效率顯著提升及各項支 出有效樽節下,成長僅約 63% ,使公司產生營運淨利 109,253 仟元,增長幅度達 55% ,整 體經營績效持續提升。
105 及 104 年度經營績效比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
105 年度 |
104 年度 |
變動金額 |
變動比例% |
|---|---|---|---|---|
營業收入 |
$480,611 | $287,215 | $193,396 | 67 |
營業成本 |
(300,069) | (168,237) | (131,832) | 78 |
營業毛利 |
180,542 | 118,978 | 61,564 | 52 |
營業費用 |
(66,593) | (56,892) | (9,701) | 17 |
營業利益(損失) |
113,949 | 62,086 | 51,863 | 84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3,232) | 8,799 | (12,031) | (136) |
稅前淨利(淨損) |
110,717 | 70,885 | 39,832 | 56 |
所得稅 |
(1,464) | (283) | (1,181) | 417 |
本期淨利(淨損) |
109,253 | 70,602 | 38,651 | 55 |
除了營運績效改善外,公司沿續 104 年度營運規畫,持續進行銅鑼新廠建置工作,預 計於 106 年度完成銅鑼新產品研發及生產中心、銅粉冶鍊中心及產能擴充,目前各項設廠 前置工作正在進行,預計將使公司產品多角化及產能提升,有助於未來營運成長。
展望 106 年度,歐洲及日本等開發國家景氣仍混沌不明、貿易保護主義興起、國際原 物料價格蠢蠢欲動 … 等等不利全球景氣衰退威脅下,本公司仍秉持綠能環保產業將持續發 展之長期趨勢,訂定高成長目標,積極進行產品多角化、原料自主生產、生產效率品質提
- 5 -
升、流程系統化、自動化、產能擴充及人力素質提升等投資布局,相信在 106 年度除營業 規模將繼續擴大,生產效率及品質亦將會有所突破,並將創造更佳之經營績效,以回饋 各 位股東。
本公司經營團隊及全體員工深刻體認各位股東對公司的殷切期許,未來將更積極提
昇營運績效、強化公司治理。今後,除持續積極開發創新產品建立核心競爭力外,並強化
掌握市場趨勢脈動,擴大產品應用領域,以提升公司經營體質,成為世界級的散熱材料、
元件及解決方案大廠。
目前艾姆勒正值擴展業績的關鍵時刻,在此除了對全體同仁努力貢獻心力表達感謝之
外,亦希望各位股東繼續予以最大的支持。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股東長期的支持與鼓勵,在此謹祝各位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林啟聖經理人:陳儒龍會計主管:陳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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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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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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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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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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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附件四】
艾姆勒車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六條 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第六條 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公債。(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令修正一、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爰予以修正。二、 降低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參考,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並移列第一項第四款。 |
- 13 -
修 |
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五、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 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公債。(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三)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四)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三、 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移列第一項第五項。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第一項第六款。四、 修正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修正理由同上列第一項,並移列至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五、 修正公告內容有錯誤或缺漏時之應補正期限,爰修正第五項。 |
- 14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第十條 專業估價機構之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四 略 |
第十條 專業估價機構之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四 略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令修正明定有關政府機關之用語 |
- 15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十一條 簽證會計師意見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三~四 略 |
第十一條 簽證會計師意見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三~四 略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令修正明定有關政府機關之用語 |
|
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以下 略) |
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以下 略) |
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
- 16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十八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第十八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配合中華民國106年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修正,爰修足其合併無需取具專家意見。 |
|
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
|||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
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
|||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 |
|||
見。 |
|||
第二十八條本處理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處理程序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處理程序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
第二十八條本處理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處理程序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
增列第二次修訂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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