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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KY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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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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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 [2020]AN16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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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 [2020]AN161-11 号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爱司凯 ” 或 “ 上市公司 ” )
根据本所与爱司凯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爱司凯的委托,担任 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爱司凯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 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 17、19 号)的专项核查意见》《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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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 检查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30001 号”《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以下 简称“《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及爱司凯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 爱司凯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爱司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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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创 业板首发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 )申请文件显示,金云科技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 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 新兴产业资产,符合创业板定位。但文件中并未详细披露论证的过程及依据。 请上市公司结合金云科技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先进性与可替代性水 平,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潜力等情况,论证“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 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的依据及合理性,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金云科 技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金云科技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金云科技的说明,金云科技的主营业务为互 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可为客户提供机柜出租、运维服务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属于 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七章 交易标 的的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金云科技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先进性与可 替代性水平、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潜力等情况。
根据 2010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决定》(国发〔2010〕32 号),决定中明确指出 7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新 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领域被提及:“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 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 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 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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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 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对相关国家政策的梳理,2010 年以来,国 家开始对信息技术行业领域细分越来越精准,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作为新一代信 息技术行业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逐渐作为重点新兴产业领域被国家政策所提 及,主要有:
2015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 50 号),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纲要中提及:“统筹规划大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 会数据资源,布局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
2016 年 12 月 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 - 2020 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412 号),加快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 动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通知中提出,一是强化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二是 深化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三是促进行业大数据应用发展;四是加快大数据产业 主体培育;五是推进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六是完善大数据产业支撑体系;七是 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2017 年 12 月,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集体学习,分析我国 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 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2018 年 11 月 7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 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分类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 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 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 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 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 9 大领域。其中云计算与大数 据服务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一个重要分类。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信息技术的重视程度不断强化, 相关政策路线图日趋清晰,数据中心被作为重要一个分支被纳入新型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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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以下简称“新基建”)范畴。“新基建”在 2018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被 首次提出。2020 年,在诸多内外因素共振的背景下,新基建再次被提到新高度。 中央层面仅 20 天内 4 次提到新基建,“新基建”作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基石,转型 升级的重要支撑,已成为我国谋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改委对新基建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指出新型 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 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大领域。互联网数据中 心作为算力基础设施被纳入信息基础设施范畴。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述政策的梳理及金云科技出具的说明,互 联网数据中心行业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分支行业,国家政策明确支持其发 展,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
(二)金云科技符合创业板的定位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述国家政策的梳理情况,2020 年以来国 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多次在公开会议上表示,要贯彻落实高层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加快数据中心的建设力度,同时强调民间资本的参与。2020 年 4 月 20 日, 发改委对新基建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互联网数据中心作为算力基础设施 被纳入信息基础设施范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金云科技所属行业为“I 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子行业为“I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下 的“I6410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金云科技所属行业为“I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金云科 技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所列的限制或淘汰 类的产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中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中的行业,符合创业板的行业定位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七章 交 易标的的业务与技术”补充披露金云科技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先进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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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代性水平、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潜力等情况,金云科技属于符合国家战 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问询函》问题 2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对方 I-SERVICES NETWORK SOLUTION LIMITED (以下简称 I-SERVICES )的注册地在香港, 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请上市公司结合 I-SERVICES 企业性质,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是否需履行外资准入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请补充披露相关审批或备案的 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I-SERVICES 的企业性质
根据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I-SERVICES 提供 的公司注册证书,I-SERVICES 系一家依照旧香港法例第 32 章《香港公司条例》 注册成立于香港的具有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 易完成后,I-SERVICES 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本次交易无需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 商务部门申请审批或备案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外国 投资者通过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 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商务部收到文件后在 30 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定向发 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 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 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 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 设立、变更事项,应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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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询商务部网站 “ 公众留言 ” 板块 (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在“695897”号 及“696545”号留言答复中明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中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 A 股上市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 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
根据爱司凯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爱司凯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 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资)。鉴于上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及 商务部网站的相关留言答复,本次交易仅需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备 案。
(三)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的相关事前审批程序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金云科技、广东奇智已取得的《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变更为互联网数据中心 业务,并可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及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 〔2016〕222 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 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三)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财政司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 议》的协议(2020),“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下列电信服务,港资股权比例不得 超过 50%:……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6)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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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影响情况 下,本次交易完成后,I-SERVICES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7.10%,DT CTP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6.46%,上市公司的外资股比合计为 23.56%,未超 过 50%,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持股比例要求。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国务院已取消外商投资 电信企业监管中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行政许可事项,改 为事中/事后监管,本次交易无需事先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增值电 信业务的持股比例要求,且无需事先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无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履行外资准入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上市公司应于本次交易 完成后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投资信息。
三、(《问询函》问题 3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对方新余德坤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德坤)和共青城摩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摩云)在报告期内仅持有金云科技的股权,不存在其他 投资及实质性业务。请上市公司结合交易对方对外投资情况,补充披露新余德 坤和共青城摩云的穿透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一)新余德坤与共青城摩云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新余德坤及共青城摩云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查询时间: 2021 年 5 月 12 日)及企查查网站(查询网址: https://pro.qichacha.com/,查询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截至查询日,新余德 坤、共青城摩云除持有金云科技及上海盛驭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间:2020 年 11 月 19 日)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根据新余德坤及共青城摩云出 具的说明,上海盛驭科技有限公司系新余德坤、共青城摩云与 I-SERVIECS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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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共同设立的专门用于承接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置出资 产的主体。
(二)新余德坤的穿透锁定安排
根据新余德坤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承诺人通过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 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根据《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新 余德坤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他性 地归属于其普通合伙人西藏德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此外,新余德坤的有限 合伙人均依据相应合伙协议分别归于各自普通合伙人广州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或西藏德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管理。为巩固本次重组后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广州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德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 承诺:“鉴于新余德坤正在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等 相关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新余德坤出具的承诺,该次重组完成后,新 余德坤持有的爱司凯股份将受到股份锁定期限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承 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新余德坤及/或其合伙人之份额。如前述关于新余德坤及/ 或其合伙人份额的锁定安排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同意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新余德坤全体有限合伙人亦作出穿透锁定承诺。根据新余德坤合伙人 芜湖德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德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 市德同合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德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德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德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 州德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鉴于新余德坤正在与爱司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等相关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新 余德坤出具的承诺,该次重组完成后,新余德坤持有的爱司凯股份将受到股份锁 定期限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新余德坤份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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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关于新余德坤份额的锁定安排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同意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此外,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邵俊、田立新、汪莉、张孝义已 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本承诺人承诺,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完成后未来 60 个月内不主动放弃、转让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亦不主动 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承诺系相关方出具的一个整体的锁定承诺文件体 系,在相关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下,能够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三)共青城摩云的穿透锁定安排
根据共青城摩云合伙人李昕、黄振东、邓先华、陈鸿亮、徐远助、汤丰兵、 秦海平、黄淦出具的承诺:“鉴于持股平台(注:即共青城摩云)正在与爱司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等相关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 持股平台出具的承诺,该次重组完成后,持股平台持有的爱司凯股份将受到股份 ” 锁定期限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 。
根据共青城摩云合伙人杨光富、罗利权、杨海涛、李曼淇出具的承诺:“鉴 于持股平台(注:即共青城摩云)正在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 司凯’)等相关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持股平台出具的承诺,该次重组 完成后,持股平台持有的爱司凯股份将受到股份锁定期限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限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亦不转让所持有的的德金投资(注: ” 即共青城摩云之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德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新余德坤与共青城摩云的合伙人均已作出穿 透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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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询函》问题 4 )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广东奇智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别将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 2024 年 2 月 25 日到期。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其子公 司广东奇智相关业务资质的续期计划,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不能如期办毕 的风险,如是,进一步披露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 年修订)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从事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的要求。本所律 师结合申请相关业务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并根据金云科技的具体情况逐项对比 如下:
(一)标的资产金云科技的实际情况与法规要求的对比
| 序号 | 法规要求 | 金云科技的情况 | 是否 符合 |
|---|---|---|---|
| 1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1-1 |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根据金云科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查询时间:2021年5月12日), 金云科技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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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 金和专业人员 |
根据《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1]12034号),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金云科技总资产为 156,275.45万元,净资产为118,651.47万 元,具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金云科技拥有 数据中心规划、设计、交付及运营管理人 员61人。 |
符合 |
|---|---|---|---|
| 1-3 |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 或者能力 |
根据金云科技出具的说明及《企业信用报 告》,报告期内,金云科技运营情况良好, 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
符合 |
| 1-4 | (四)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根据金云科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查询时间:2021年5月12日), 金云科技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
符合 |
| 1-5 |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 案 |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租赁合同》、固定 资产相关合同、技术方案并经本所律师会 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参与金云科技资产 盘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云科技的主要场地及设施设在深圳西 丽、深圳坪山、东莞谢岗、北京东小口、 北京四季青、上海金桥、青岛滨海、扬州。 金云科技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场 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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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 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 信名单 |
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https://www.miit.gov.cn/,查询时间: 2021年5月12日),金云科技及其主要 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 务经营失信名单。 |
符合 |
|---|---|---|---|
| 2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2-1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 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 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 不予延续。 |
金云科技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将于2021年12月24日到期。根据 金云科技的说明,金云科技将于《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前90 日向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材料。 |
符合 |
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查询日期:2021 年 5 月 12 日),金云科技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期 间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违反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查验金云科技历次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金云科技自 2016 年 12 月 24 日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来持续开展 增值电信业务,未发生中断或停止,不存在申请相关业务资质未获批准的情况。 根据金云科技出具的说明,金云科技将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前 90 日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云科技目前的经营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若金云科 技经营情况未发生不利变化,增值电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未发生重大调 整,金云科技现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续期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广东奇智的实际情况与法规要求的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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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规要求 | 广东奇智的情况 | 是否 符合 |
|---|---|---|---|
| 1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1-1 |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根据广东奇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查询时间:2021年5月12日), 广东奇智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 |
符合 |
| 1-2 |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 金和专业人员 |
鉴于广东奇智系金云科技全资子公司,根 据《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 职业字[2021]12034号),截至2020年12 月31日,广东奇智总资产为89,557.73万 元,净资产为8,730.72万元,具有与开展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截至2020年12 月31 日,广东奇智拥有数据中心规划、 设计、交付及运营管理人员21人。 |
符合 |
| 1-3 |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 或者能力 |
根据广东奇智出具的说明及《企业信用报 告》,报告期内,广东奇智运营情况良好, 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
符合 |
| 1-4 |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 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根据广东奇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查询时间:2021年5月12日), 广东奇智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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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 案 |
根据广东奇智提供的《租赁合同》、固定 资产相关合同、技术方案并经本所律师会 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广东奇智资产 盘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广东奇智的主要场地及设施设在东莞谢 岗,广东奇智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 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
符合 |
|---|---|---|---|
| 1-6 |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 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 信名单 |
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https://www.miit.gov.cn/,查询日期: 2021年5月12日),广东奇智及其主要 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 务经营失信名单。 |
符合 |
| 2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2-1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 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 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 不予延续。 |
广东奇智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将于2024年2月25日到期。根据广 东奇智的说明,广东奇智将于《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前90 日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续经营 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
符合 |
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查询日期:2021 年 5 月 12 日),广东奇智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期 间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违反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奇智出具的说明,广东奇智将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奇智目前的经营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若广东 奇智经营情况未发生不利变化,增值电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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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广东奇智现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续期不存在法律障 碍。
五、(《问询函》问题 5 )申请文件及回复文件显示,( 1 )新余德坤和摩 云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云投资)于 2018 年 9 月分别取得金 云科技 50% 股权,根据董事会席位、对金云科技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等情况,认 定新余德坤为金云科技控股股东,未将摩云投资认定为控股股东;( 2 ) 2019 年 5 月 8 日,摩云投资将其持有金云科技 50% 的股权转让给 I-SERVICES 。请上市 公司结合标的资产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情况、标的资产近年来的重大经营和 投资事宜决策机制、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所委派董事在报告期内对标的资产重 大经营和投资事宜的分歧情况、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分别实际支配标的资产表 决权比例及对标的资产实际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等,补充披露在新余德坤和摩 云投资均持股金云科技 50% 的股权情况下,将新余德坤认定为控股股东是否合 理,如否,结合摩云投资后将其持有金云科技 50% 股权转让给 I-SERVICES 的 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二条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 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 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进行分析判断。”即: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判断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的多因 素综合分析。
(一)标的资产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情况、标的资产近年来的重大经营 和投资事宜决策机制、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所委派董事在报告期内对标的资产 重大经营和投资事宜的分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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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资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余德坤与摩云投资 2018 年 9 月 25 日共同签署的《深圳中兴金云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 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 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 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3 名,其中董事长一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 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 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催缴股东未 按时缴纳的出资;(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 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 决议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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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金云科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金云科技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 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金云科技董事会 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
2、金云科技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金云科技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金云科技报告期内的日常重 大经营决策均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情况如下:
(1)股东会运行情况
2018 年 9 月 25 日,金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免去吴海、王泼、郝博 董事职务,免去胡道远监事职务。同意选举田立新、高煜、杨光富为金云科技董 事,任期 3 年。委任郑鹏为金云科技监事。
2018 年 9 月 26 日,金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新余德坤将其持有的 10% 的股权、摩云投资将其持有的 10.0005%股权转让给金云科技管理团队设立的持 股平台,转让价格按照金云科技估值 10 亿元计算,用于对公司管理团队实施股 权激励;同意具体授予人员名单及授权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富具体实施。
2018 年 9 月 28 日,金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签署《出资协议》双方 股东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向金云科技出资等值人民币 49,154 万元现金。
2018 年 12 月 29 日,金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签署《出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以及同意按照《出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 分别完成对金云科技剩余出资人民币 7,854 万元。
2019 年 3 月 13 日,金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摩云投资将其持有金云 科技 50%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I-SERVICES,同意变更 金云科技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9 年 5 月 8 日,中国(广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中兴金云科技有 限公司股权并购变更设立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批复》(深外资前复[2019]0002 号) 金云科技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金云科技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于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019 年 5 月 10 日,金云科技就该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查验,上述股东会相关决议均由新余德坤、摩云投资一致表决通过。新余 德坤和摩云投资对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不存在分歧的情况。 (2)董事会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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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25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免去吴海法定代表人及 董事长职务,选举杨光富为金云科技法定代表人,选举高煜为金云科技董事长。
2018 年 9 月 26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 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8 年 12 月 18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续聘杨光富担任金云 科技总经理。
2019 年 3 月 13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免去高煜董事长职务, 选举杨光富为金云科技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2019 年 3 月 22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金云科技收购广东奇智 及与广东奇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广东奇智谢岗工业云数据基地的项目合作。
2019 年 5 月 14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金云科技在杭州设立全 资功能性子公司(即杭州金云)。
2019 年 5 月 27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聘请李昕担任金云科技 财务总监并按照金云科技估值 10 亿元授予李昕对应 1%金云科技股权。
2019 年 5 月 31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 I-SERVICES 将其持有 的 10.0005%股权以人民币 10,000.5 万元转让给共青城摩云;同意新余德坤将其 持有的 10%股权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转让给共青城摩云。同意金云科技签署新 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授权金云科技法定代表人代表金云科技 办理完成相关事宜。
2019 年 7 月 10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货币形式实缴对广东 奇智的出资 1,080 万元。
2019 年 11 月 29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金云科技承接扬州电 信 IDC 项目运维服务及投资扬州电信三期 500 个机柜。
2019 年 12 月 2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金云科技在上海设立全资 子公司(即上海金云)。
2020 年 3 月 9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金云科技名称变更为“鹏 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并修改公司章程。
2020 年 6 月 17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金云科技在广州设立子 公司(即广州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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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28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营业范围“内容分 发网络业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20 年 9 月 26 日,金云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新余德坤将其持有的 40% 股权转让爱司凯;同意 I-SERVICES 将其持有的 39.9995%股权转让爱司凯;同 意共青城摩云将其持有的 20.0005%股权转让爱司凯。
根据报告期内金云科技的董事会决议,金云科技董事会在报告期内历次表决 事项均由全体董事田立新、高煜、杨光富一致表决通过,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所 委派董事对相关事宜不存在分歧的情况。根据金云科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上述 董事会中,新余德坤提名田立新,并指定杨光富(金云科技总经理)担任管理层 董事,其二人均积极参与、引导相关议题讨论,对董事会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二)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分别实际支配标的资产表决权比例及对标的资 产实际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
根据金云科技 2018 年 9 月 25 日股东会决议及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出具的《关 于金云科技董事会成员、监事相关事项的确认函》,金云科技全体股东同意选举 新余德坤提名的田立新作为公司董事及新余德坤指定的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富 担任公司管理层董事,同意选举摩云投资提名的高煜作为公司董事。根据田立新、 杨光富出具的说明,鉴于杨光富由新余德坤提名,杨光富在作为公司董事期间, 参与董事会表决时均跟随田立新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因此,新余德坤实际支配金 云科技董事会的表决权比例达三分之二,控制金云科技董事会。
根据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富出具的说明,在成为金云科技股东后,新余德坤 基于公司股东身份委派田立新作为董事与金云科技高管负责并主导金云科技重 要生产经营决策,推进金云科技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金云科技总经理定期 或不定期向新余德坤汇报金云科技各项工作,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新增 IDC 项目投资决策、公司 IDC 区域战略布局等)向新余 德坤请示意见并予以实施,已实际接受新余德坤对金云科技的实际指导、管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均持股金云科技 50%的股权情况 下,将新余德坤认定为控股股东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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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询函》问题 12 )请结合金云科技业务开展所需资源的来源及取 得方式、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对标的资产业务开展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及对金 云科技业务开展的重要性程度、金云科技报告期内业务开展对中兴通信集团成 员的依赖情况、金云科技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等,补充披露金云科技是否符合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完整, 业务独立,主营业务稳定等的相关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所律师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金云科技前十 大客户的访谈及金云科技出具的说明,金云科技拓展客户主要通过接待客户调研 考察、行业会议、老客户介绍、原有客户深度挖掘等方式获取客户需求信息,进 而通过商业谈判或招投标流程获取订单,具备独立获客能力,不依赖于中兴通讯 集团成员。自 2018 年金云科技从中兴通讯剥离以来,新开拓的客户包括阿里巴 巴、金山云、微众银行、前海人寿、九州证券等。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协议及其出具的说明,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对标的资 产业务开展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是在金云科技转让过渡期内提供的运维服务。 自 2018 年完成交割后,金云科技已不再向中兴通讯采购该技术服务。金云科技 的业务开展对中兴通讯集团无依赖性。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 七章 交易标的的业务与技术”补充披露金云科技的核心竞争优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七章 交 易标的的业务与技术”补充披露金云科技业务开展所需资源的来源及取得方式、 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对标的资产业务开展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金云科技报告期 内业务开展对中兴通信集团成员的依赖情况、金云科技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内 容,金云科技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规定的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主营业务稳定等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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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五》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孟文翔
202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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