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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KY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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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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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爱司凯 证券代码:30052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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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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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爱司凯:指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爱司凯股票。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指爱司凯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14.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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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司凯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爱司凯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司 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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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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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爱司凯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 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7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冯旭 | 副总经理 | 75 | 9.38% | 0.52% |
| 2 | 谢晓楠 | 财务总监 | 75 | 9.38% | 0.52% |
| 3 | 陆叶 | 董事会秘书 | 75 | 9.38% | 0.52%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64人) |
444 | 55.5% |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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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 | 131 | 16.37% | 0.91% |
|---|---|---|---|
| 合计 | 800 | 100.00% | 5.5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爱司凯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5.56%。其中首次授予 66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4.65%;预留 13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0.9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37%。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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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
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在 2019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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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0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02 元的 50%,为每股 6.01 元;
-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
-
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64元的50%,为每股5.82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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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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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 “ ” 注:上述 净利润 、 净利润增长率 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
剔除本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 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 年度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期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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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考评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标准系数 | 100% | 5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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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爱司凯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 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 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且爱司凯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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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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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爱司凯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 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解除 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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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计划预留授予若在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二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 若达到本计划预留授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除限 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5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司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 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 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 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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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 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 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 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爱司凯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爱司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爱司凯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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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 了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对市场拓展的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绩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同时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 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 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 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爱司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爱司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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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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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爱司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爱司 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爱司凯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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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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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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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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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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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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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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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司 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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