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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KY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Oct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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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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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20 〕第 1719 号)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 [2020]AN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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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 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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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爱司凯/上市公司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德坤 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I-SERVICES I-SERVICES NETWORK SOLUTION LIMITED
共青城摩云 共青城摩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云科技/标的公司 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爱司凯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方式购买金云科技100%股权以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爱数
特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爱司凯12,268,800股股份转让
给德同(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组预案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书(草
案)》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爱司凯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就爱司凯出具的《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置
出资产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4415-3号)
《金云科技审计报
告》
天职国际就金云科技出具的《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天职业字[2020]34854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天职国际为本次重组出具的《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34854-4号)
《备考报告》 天职国际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4415-5号)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注册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次重组的审
计机构
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
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7、19号)的专项核查意见》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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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20 〕第 1719 号)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 [2020]AN161-1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或“上市公司”)

根据本所与爱司凯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爱司凯的委托,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对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 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7号,以下简称“第17号问询函”) 以及2020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对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 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9号,以下简称“第19号问询函”,与第17 号问询函合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上述《问询函》所涉及的 相关问题,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 简称“查验”),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及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 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 业板注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核查意见。

2.爱司凯及鹏城金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云科技”、“标的公司”) 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遗漏、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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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已对爱司凯及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 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4.对于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爱司凯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声 明、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爱司凯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回复公告》显示,“根据公司的初步核查,金云科技基本满足《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实质要件,但随着时间的 推移和尽职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排除发现标的公司存在不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情形”。请逐一核实说明金云科技的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完善且规范运行、财务会计 是否规范,金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并结合尽职调 查及交易对手方的自查及承诺等情况说明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如有不满足的情 形,请明确说明,不得使用“基本满足”“不排除”等表述回复。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第 17 号问询函问题 1)

回复:

(一)金云科技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金云科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天职国际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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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定。

(二)金云科技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完善且规范运行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公司内部控制文件等资 料并经查验,金云科技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已委派董事、监 事依法行使相应职权,公司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本次 重组完成后,金云科技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具备完善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与股东之间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金云科技的财务会计是否规范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金云科技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新余德坤、I-services、 共青城摩云及金云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金云科技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金云科技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问询函出 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金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金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新余德坤”)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金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新余德 坤相关管理人员的访谈,同时本所律师网络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http://gsxt.sai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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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www.miit.gov.cn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及相关主体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网 站、税务主管部门网站、劳动主管部门网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网站、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网站、商务主管部门网站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2020 年9 月 25 日),截至查询日,金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结合尽职调查及交易对手方的自查及承诺等情况说明是否满足《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规定

1.关于是否满足《创业板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

(1)经查验金云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金云科技系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金云科技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金云科技审计报告》,金云科技最近两年连续 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 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 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的规定。

(3)经查验金云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金云科技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金云科技审计 报告》以及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金云科技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问询函出具 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金云科技主要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截至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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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根据金云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经查验金云科技设立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以及金云科技股东出 具的《关于主体资格、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承诺函》, 金云科技的股权清晰,金云科技控股股东持有的金云科技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亦符合《创 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7)经查验,金云科技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已委派监 事,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重组完成后,金云科技将变更为上 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具备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已建 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 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问询 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金云科技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新余德坤、 I-services、共青城摩云及金云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金云科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金云科技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亦符合《创 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金云科技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天职国际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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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款的规定。

(10)根据金云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网络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 (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2020 年9 月24 日)的检索结果,截至查询日,金云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1)根据金云科技及新余德坤、新余德坤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金云科技、新余德坤相关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搜 索引擎网站(https://www.sogou.com/、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 (查询日:2020 年9 月25 日)的检索结果,截至查询日,金云科技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问询 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2)根据金云科技、新余德坤、新余德坤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金云科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金云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云科技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 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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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是否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爱司凯审计报告》《金云科技审计报 告》及《备考报告》,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爱司凯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日:2020 年9 月25 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4)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拟置入资产为金云科技100%股权。根据金云科技 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交易对方所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金云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合法拥有其所持金云科技股权 的完整权利,金云科技股权权属清晰,金云科技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 制,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可能被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上市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将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

(6)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相关交易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交易对方已就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 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锁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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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预案显示,2018 年 1 月,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新余德坤”)、摩云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云投资”)、 金云科技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云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云服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兴云服务将 其持有金云科技 50%的股权转让给新余德坤,50%的股权转让给摩云投资。《回 复公告》显示自“2018 年 1 月 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 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已实质逐步转移至新余 德坤。”中兴通讯 2018 年年报披露中兴云服务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完成出售金 云科技 100% 股权,自 2018 年9 月 25 日起不再将金云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生效条件、 转让的先决条件、需履行的内部程序、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约定 安排。(2)请补充披露新余德坤成为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时点、取得金 云科技控制权的具体依据,公司认定金云科技的控制权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 已发生转移是否合理,是否与中兴通讯披露的内容矛盾。(3)《回复公告》显 示,金云科技于 2018 年 9 月变更 3 名董事。请结合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 的变化情况,核实说明金云科技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第 17 号问询函问题 2)

回复:

(一)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生效 条件、转让的先决条件、需履行的内部程序、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的约定安排。

根据新余德坤、摩云投资、金云科技与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于2018 年1 月31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 年9 月2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及中兴通讯、中兴通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兴云服务与金云科技于2018 年1 月31 日签署的《资产转 让协议》、于2018 年9 月25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经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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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约定如下:

1.协议的生效条件

协议于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2.转让的主要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方于2018 年1 月31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新余德坤与摩云 投资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先决条件主要如下:

(1)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金云科技已收到就金云科技变更为外商投资 电信企业所需取得的以下必要审批:(i)《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及(ii)《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包括北京联通四季 青数据中心项目、北京联通东小口数据中心项目、青岛联通滨海数据中心项目、 上海联通金桥三期数据中心项目、广东电信西丽一期数据中心项目、深圳联通坪 山机房一期项目、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扩容项目、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二期项目 以及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二期扩容项目)转让的交易已完成交割且取得相关运营商 的转包授权,同时中兴通讯集团成员不存在《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 (3)金云科技已与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就《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4)中兴通讯已经就“中兴”“ZTE”商号的许可使用,与金云科技签署了 《商号许可使用合同》;

(5)中兴云服务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条 款已修改并明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金云科技合作的相关内容;

(6)中兴通讯已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中国联合通 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清除中兴通讯前期签署的相关文 件对金云科技业务运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使得在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项 目、深圳联通机房一期扩容项目 、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二期项目以及深圳联通机 房二期扩容项目中所签署的协议到期后,金云科技享有按照市场惯例议价及提供 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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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就广东电信西丽一期数据中心项目与广东电信西丽二期数据中心项目, 中兴通讯已与金云科技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至2032 年的同时赋予 金云科技优先租赁及优先收购权等;

(8)中兴通讯已与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协商一致,就金云科技位于深圳市 南山区中兴通讯西丽工业园研二的物业签订了租赁补充协议或新的租赁协议,由 中兴通讯为金云科技提供物业支持。

根据相关方于2018 年9 月2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资 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在2018 年9 月25 日 发生了变化或尚未获得满足,对上述先决条件予以变更。各方将上述先决条件之 (2)中的标的资产不再作为整体进行交割,将其中“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项 目”“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扩容项目”的交割时间变更至2018 年12 月31 日 前,该资产的交割不再作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并不再将上述先决条件之(6) 作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

3.需履行的内部程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的陈述与保证事项,各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已 履行了所需的全部外部和内部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中兴通讯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所需的全部外部和内部审批程序,其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为一方的其他文件及履行该等文件将不会:(i)违反其 章程文件或同等地位的组织文件;(ii)违反其作为签约方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或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协议;或(iii)违反对其所适用的法律。

中兴云服务及金云科技已履行了所需的全部外部和内部审批程序,其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为一方的其他文件及履行该等文件将不会:(i)违反其 章程文件或同等地位的组织文件;(ii)违反其作为签约方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或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协议;或(iii)违反对其所适用的法律。

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签署和交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定的交易已通过其 一切必要公司行动或其他行动被正式批准、授权。

4.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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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文件,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应在先决 条件满足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兴云服务支付50%的股权对价;在新余德坤及摩云 投资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同日或其后的最短合理时间,金云科技应就本次转让涉 及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向有权工 商管理局提交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视 为标的股权交割完毕。

(二)请补充披露新余德坤成为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时点、取得金 云科技控制权的具体依据,公司认定金云科技的控制权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 已发生转移是否合理,是否与中兴通讯披露的内容矛盾。

1.新余德坤成为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时点

根据对金云科技实际运营情形的了解,并依据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流程文 件、邮件系统记录等资料、金云科技相关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中 兴通讯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本所律师认为,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 议》签署生效后,金云科技实际控制权开始逐步实质转移至新余德坤。上述《股 权转让协议》依法签署生效后,由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务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 安全局激活拒绝令影响,致《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相关资产的交割延迟以及股东 变更工商登记的延迟(至2018 年9 月方才完成)。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为新余德坤,实际控制人为邵俊、田立新、汪 莉、张孝义,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新余德坤取得金云科技控制权的具体依据,公司认定金云科技的控制权 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已发生转移是否合理

根据《“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 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 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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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即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判断 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的多因素综合分析。

具体到金云科技的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兴通讯相关人员 的访谈及金云科技管理人员、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相关电子邮件、微信记录、流程审批文件等资料,由于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 2018 年受到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影响,进而推迟了《资产转让 协议》项下相关资产的交割,导致新余德坤与摩云投资未支付相关股权转让对价, 导致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延迟至2018 年9 月方才完成。但自《股权转让协议》2018 年1 月31 日签署生效后,金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开始逐步实质转移至股权受让 主导方新余德坤,即金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 签署生效即逐步发生实质转移,本次实际控制权实质逐渐变更的实际因素分析具 体如下:

(1)重大事项决策及实际运营管控方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 议签署生效后,未经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书面同意,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金 云科技不得促使或允许金云科技采取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主营业务、收购或 出售超过1,000 万元的资产、对外投资、股权重组、关联交易、改变董事会规模、 制定分红计划或变更分红政策、批准或采纳公司的任何年度预算或贷款额度、变 更会计政策、变动高管薪酬在内的相关行动。即协议已明确约定,新余德坤、摩 云投资在协议签署生效后对公司重大事项有审议批准权。

事实上,自协议签署生效后,新余德坤也已作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实质管控公 司,包括向公司推荐业务合作方、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召集摩云投资 相关管理人员及金云科技总经理就公司经营事项召开会议、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 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后,金云科技总经 理向新余德坤汇报金云科技各项工作,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新增IDC 项目投资决策、公司IDC 区域战略布局等)向新余德坤请示意 见并予以实施,已实际接受新余德坤对金云科技的实际指导、管理。

与此同时,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务就新余德坤对金云科技进行实际管理的相 关事项默示认同,未曾提出任何异议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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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业务管理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 务即逐步删除了金云科技员工的IT 权限,相关系统亦对其关闭,并撤回原派驻 至金云科技的财务人员,将金云科技业务管理从中兴通讯集团中分离;金云科技 于2018 年1 月7 日启用了gct-cloud 邮箱系统,于2018 年5 月启用新的OA 系 统,不再使用中兴通讯相关系统,金云科技日常运营已独立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 服务。

(3)公司治理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 务未再通过股东决定或召开董事会的形式对金云科技进行管理,而一直由新余德 坤相关方面实际管控,新余德坤相关管理人员多次召集摩云投资相关管理人员及 金云科技总经理就公司经营事项召开会议,由金云科技总经理具体落实运营。

(4)财务管理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 务于2018 年2 月27 日撤回了原派驻至金云科技的财务人员,经向新余德坤请示 后金云科技重新安排人员接管财务工作,即金云科技的财务管理已独立于中兴通 讯及中兴云服务。

(5)人事管理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中兴通讯及其包括中 兴云服务在内的下属企业曾因美国影响不再招聘新员工,但在此期间,金云科技 仍正常、独立招聘新员工,即金云科技的人事管理已独立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 务。

(6)经营场所方面,金云科技已与深圳兆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 年 12 月签署《交房确认书》、于2018 年1 月1 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金云科 技已于2017 年12 月逐步搬迁至新的办公场所,不再使用中兴通讯原统一安排的 办公场所,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金云科技的办公场所已独立于中兴通讯及 中兴云服务。

综上所述,根据《“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 号》,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判断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的多因 素综合分析之结果,具体到本次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自《股权转让协议》依法 签署生效后,中兴通讯及中兴云服务由于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 影响,推迟了《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相关资产的交割,致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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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至2018 年9 月方才完成,但新余德坤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已作为新 的实际控制人对金云科技实施全面管理。因此,认定金云科技的控制权在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前开始逐步实质转移具有合理性;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 云科技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为新余德坤,实际控制人为邵俊、田立新、汪莉、张 孝义,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是否与中兴通讯披露的内容矛盾

根据《“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 号》,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判断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的多因素综合分析 之结果。中兴通讯2018 年年报披露中兴云服务于2018 年9 月25 日完成出售金 云科技100%股权,自2018 年9 月25 日起不再将金云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系从工商变更登记的时点上进行认定,是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角度;而认定金云 科技实际控制权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开始逐步实质 转移是基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 号》所规定的根据个案多因素综合事实情况的实际事实发生角度,上述两 者并不矛盾。

(三)《回复公告》显示,金云科技于2018 年9 月变更3 名董事。请结合 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的变化情况,核实说明金云科技是否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金云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二/(二)。

2.金云科技董事的变化情况

金云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1月-2018年9月 吴海(董事长)、郝博(董事)、王泼(董事) 杨光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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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8年10月-2019年5月 高煜(董事长)、杨光富(董事)、田立新(董事) 杨光富(总经理)
2019年5月至今 杨光富(董事长)、高煜(董事)、田立新(董事)
杨光富(总经
理)、李昕(财务
总监)

3.金云科技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7 之解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 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 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 年内的变 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所律师认为,2018 年9 月金云科技董事工商变更 未对金云科技生产经营生产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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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三、 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德坤”)、摩云 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云投资”)、金云科技与中兴通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兴云服务”)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金云科技、中兴通讯、中兴通讯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兴云服务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1)请补充披露中兴通讯转让金云科技股权的原因及背景,中兴通 讯、中兴云服务、新余德坤等就该次转让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上述协议生效 的具体时间、转让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该次转让是否存 在潜在争议或者纠纷。(2)请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的具体满足时间。(3)请补充披露《资产转让 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资产转让交割的具体完成时 间。(4)回复显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资产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鉴于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在 2018 年 9 月 25 日发生了变化或尚 未获得满足,对相关先决条件予以变更。各方将相关先决条件中的标的资产不 再作为整体进行交割,将部分 IDC 项目的交割时间变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该资产的交割不再作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请说明“发生变化或尚未获 得满足”的具体情况,不将资产交割作为股权转让先决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在资产未交割的情况下,金云科技是否实际经营业务,最 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是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5)请结合金云科技的股权 投资关系、股权转让先决条件的满足时点、中兴云服务和新余德坤对金云科技 董事会的影响、对金云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的影响、中兴通 讯在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将金云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等事项,进一步说明认定 金云科技控制权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发生变更的依 据是否客观、合理及充分,金云科技披露重组预案时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审 慎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第 19 号问询函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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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回复:

(一)请补充披露中兴通讯转让金云科技股权的原因及背景,中兴通讯、 中兴云服务、新余德坤等就该次转让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上述协议生效的具 体时间、转让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该次转让是否存在潜 在争议或者纠纷。

1.中兴通讯转让金云科技股权的原因及背景

根据本所律师对金云科技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兴通讯定期 披露的2017 年度相关报告,中兴通讯2017 年坚持“5G 先锋”战略,聚焦主业, 加大5G 技术研发投入。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中兴通讯拟对非主营业务进行剥离, 因而产生转让金云科技股权的需求。

2.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新余德坤等就该次转让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1)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就该次转让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根据中兴云服务2018 年1 月31 日出具的决议,经股东会议同意,决议将金 云科技股权出让给新余德坤和摩云投资。

(2)新余德坤就该次转让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根据《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新余德坤系专 项投资于金云科技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拥有独占及排 他的执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田立新。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执行事 务合伙人。新余德坤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 部排他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经本所 律师查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新余德坤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田立新 依据《新余德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审议并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的签署合法有效。

3.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盖章后生效, 协议各方签署日期为2018 年1 月31 日。故《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 年1 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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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生效。

4.转让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在该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合计支付给中兴云服务的股权 转让款为1,692 万元,除此之外,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还分别向金云科技增资 49,154 万元,用于向中兴通讯及其下属企业购买IDC 资产及项目投资,因此在 本次股权转让中,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的综合投资成本为10 亿元。相关作价均 系交易双方根据金云科技当时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基于市 场化交易的原则,协商确定的公允价格。

5.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银行电子回单,摩云投资分别于2018 年9 月21 日、2018 年10 月9 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兴云服务支付4,230,000 元,新余德坤分 别于2018 年9 月25 日、2018 年10 月9 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兴云服务支 付4,230,000 元。

根据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兴通讯相关人员, 由于中兴通讯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影响,作为股权转让前提条 件的资产转让有延迟,导致新余德坤与摩云投资无法相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经 双方协商,将截至2018 年9 月25 日尚未完成转让的资产不再作为股权转让的前 提条件,因而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直至2018 年9 月25 日方才完成。

6.该次转让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者纠纷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中兴通讯相关人员及金云科技管理人员,在交易双方的积极配合下,该次股 权转让已于2018 年9 月2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次转让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 纷。

(二)请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的各项先决条件的具体满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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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序号 先决条件内容 完成时间
1 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及金云科技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仍然是真
实、准确且在所有重大方面无遗漏的。
——
2 各方均已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和其他基本文件中所载的必须由各方于交
割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所有协议、义务。
——
3 中兴通讯已依照其所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如需)。
无需
4 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金云科技已收到就金云科技变更为外商投资
电信企业所需取得的以下必要审批:(i)《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
定意见书》,且其所载地理范围覆盖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所有城市以
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城市,包括北京、青岛、扬州及上海等,及(ii)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i)2018年
6月29日
(ii)不涉及
5 《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包括北京联通四季
青数据中心项目、北京联通东小口数据中心项目、青岛联通滨海数据
中心项目、上海联通金桥三期数据中心项目、广东电信西丽一期数据
中心项目、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项目、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扩容
项目、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二期项目以及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二期扩容项
目)转让的交易已完成交割且取得相关运营商的转包授权,同时中兴
通讯集团成员不存在《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
详见本专项
核查意见之
三/(三)
6 金云科技已与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就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资产转让协议》
项下的标的资产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018年9月
25日
7 金云科技股东已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如需)
的决议。
2018年8月
31日
8 金云科技、中兴云服务已经取得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指定银行关于收取
转股对价的批准且相关银行账户已经开立。
2018年9月3
日、2018年9
月4日
9 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i)金云科技的业务不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也不存在任何情况的改变可能会导致对公司的业务、运营、
财产、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性增加财务拨备)、收益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ii)公司经营的所在地的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不存在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10 没有政府机构有以下行为:(i)为严重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严重
限制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相关协议项下拟定的股权转让或任何其他交
易的目的而针对公司、出让方或中兴通讯提起任何法律程序或行政程
序;或(ii)提议或制定任何成文法规以禁止、严重限制或严重推迟进
行本次股权转让、订立或履行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相关协议项下拟定
的交易。
——
11 中兴通讯已经就“中兴”“ZTE”商号的许可使用,与金云科技签署了《商
号许可使用合同》。
2018年9月
25日
12 中兴云服务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条
款已修改并明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金云科技合作的
相关内容。
2018年5月
10日
13 中兴通讯已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中国联合通
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清除中兴通讯前期签
署的相关文件对金云科技业务运营所造成的的不利影响,以使得在深
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项目、深圳联通机房一期扩容项目 、深圳联通坪
山机房二期项目以及深圳联通机房二期扩容项目中所签署的协议到期
后,金云科技享有按照市场惯例议价及提供服务的权利。
各方在《股
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
议》中豁免
了该先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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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4 就广东电信西丽一期数据中心项目与广东电信西丽二期数据中心项
目,中兴通讯已与金云科技就相关物业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延长租赁
期限至2032年的同时赋予金云科技优先租赁及优先收购权等。
2018年9月
25日
15 中兴通讯已与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协商一致,就金云科技位于深圳市
南山区中兴通讯西丽工业园研二的物业签订了租赁补充协议或新的租
赁协议,由中兴通讯为金云科技提供物业支持。
2018年9月
25日
16 金云科技、中兴云服务方及中兴通讯已向新余德坤、摩云投资交付了
日期标明为交割日并且已由其共同签字的交割证书,证明前述先决条
件已正式得到满足,且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已收到其合理要求的上述
各项相关文件的原件、认证文本或其他影印本(如需);所有应由金
云科技、中兴云服务或中兴通讯签署的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相关协议
已由金云科技、中兴云服务或中兴通讯正式签署并交付给新余德坤、
摩云投资。
2018年9月
25日
17 新余德坤及摩云投资委派或者其聘请并经中兴云服务认可的专业机构
按照惯常行业标准对标的资产以及扬州电信金山云项目和西丽二期项
目进行盘点。经新余德坤与摩云投资确认标的资产的状况与资产转让
协议无重大差异,以及扬州电信金山云项目和西丽二期项目的资产状
况与股权转让协议之附件15无重大差异。
各方在《股
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
议》中豁免
了该先决条

(三)请补充披露《资产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 要内容,资产转让交割的具体完成时间。

根据中兴通讯、中兴通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财务”)、深 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技服”)、中兴云服务与 金云科技于2018 年1 月31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于2018 年9 月25 日签 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经查验,上述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约定如下:

1.协议的生效条件

协议于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2.购买价格及购买价格的调整机制

(1)购买价格

资产的购买价格为54,041.1282 万元(含16%增值税)。

(2)购买价格的调整机制

中兴通讯集团成员与金云科技、摩云投资及新余德坤就相关的标的资产签订 资产租赁合同,金云科技依据资产租赁合同向中兴通讯集团成员支付租金。如果 标的资产交割日在2018 年1 月1 日或之后,标的资产相应购买价格应减去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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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科技依据资产租赁合同向中兴通讯集团成员支付的归属于2018 年1 月1 日到标 的资产交割日期间的租金。

3.技术服务合同

金云科技与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就中兴通讯集团成员与 运营商进行运维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承接进行约定,保障金云科技履行运维服务 协议项下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商业条款除价格条款外应与标的资产中的 运维服务协议无实质差异。

4.具体资产及完成交割时间

序号 标的资产 最终完成交割时间
1 北京联通四季青数据中心项目 2018年9月25日
2 北京联通东小口数据中心项目 2018年9月25日
3 青岛联通滨海数据中心项目 2018年9月25日
4 上海联通金桥三期数据中心项目 2018年9月25日
5 广东电信西丽一期数据中心项目 2018年9月25日
6 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及扩容项目 各方在《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
将交割日延至2018年12月31日,最终各
方协商一致未进行交割
7 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二期及扩容项目 2018年9月25日

(四)回复显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资产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鉴于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在2018 年9 月25 日发生了变化 或尚未获得满足,对相关先决条件予以变更。各方将相关先决条件中的标的资 产不再作为整体进行交割,将部分IDC 项目的交割时间变更至2018 年12 月31 日前,该资产的交割不再作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请说明“发生变化或尚未 获得满足”的具体情况,不将资产交割作为股权转让先决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在资产未交割的情况下,金云科技是否实际经营业务,最 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是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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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发生变化或尚未获得满足”的具体情况,不将资产交割作为股权转让 先决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协议的相关内容,在金云科技该 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金云科技股权及多项IDC 资产,股权转让及相关资产 的购买系一揽子交易。

在该次交易的资产购买过程中,深圳联通坪山机房一期及其扩容项目涉及中 兴通讯和运营商客户的商业合作事宜,截至2018 年9 月25 日,中兴通讯仍在就 该项目的转让与客户进行沟通,为避免该IDC 项目影响整体交易,故各方在《股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作出补充约定,将该 IDC 项目的转让延期,不再将该资产的交割作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后各方协 商一致不转让该项资产。因此,不将该项资产交割作为股权转让先决条件,系交 易各方为了股权转让及其他IDC 资产转让的顺利推进,根据该项IDC 资产的实际 情况,协商做出调整的商业行为,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2.在资产未交割的情况下,金云科技是否实际经营业务

在该次交易过程中,一揽子交易的交易标的包括金云科技100%股权及多项 IDC 资产,前述未能交割的资产仅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其他资产均已交割完成。 由于金云科技在本次资产转让交易前已有扬州及深圳西丽的IDC 资产,且已完成 交割的其他资产均为IDC 资产,部分资产未交割并不影响金云科技的主营业务。

由于金云科技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IDC 业务,金云科技直接拥有IDC 资产且 一直在实际运营,在该次交易过程中,同时购买部分IDC 资产有两方面原因,一 方面系中兴通讯拟将其拥有的包括金云科技在内的IDC 资产打包出售,另一方面 通过资产收购可进一步增加金云科技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整个交易过程系各 方协商达成的商业行为。

3.金云科技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满足《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金云科技提供的相关合同、天职国际出具的《金云科技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专注于IDC 业务,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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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满足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亦满足《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 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规定。

(五)请结合金云科技的股权投资关系、股权转让先决条件的满足时点、 中兴云服务和新余德坤对金云科技董事会的影响、对金云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的影响、中兴通讯在2018 年9 月25 日前将金云科技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等事项,进一步说明认定金云科技控制权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 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发生变更的依据是否客观、合理及充分,金云科技披 露重组预案时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审慎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1.认定金云科技控制权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 发生变更的依据是否客观、合理及充分

(1)金云科技的股权投资关系、股权转让先决条件的满足时点

新余德坤、摩云投资、金云科技及中兴通讯、中兴云服务于2018 年1 月31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就金云科技100%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根 据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兴通讯相关人员的访谈,因 中兴通讯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激活拒绝令影响,作为该次股权转让的先决 条件之一的资产转让事项,截至2018 年9 月25 日仍未完全完成。但鉴于转、受 让双方已就金云科技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合意,先决条件未满足并未影响双方对金 云科技控制权的转移。

(2)中兴云服务和新余德坤对金云科技董事会的影响、对金云科技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的影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金云科技董事会规模的改变应当事先取得新余德坤 及摩云投资的书面同意,中兴云服务不得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干扰或影响金云科技 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且金云科技总经理已在协议中明确为金云科技核心员工。 根据本所律师对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及中兴通讯相关人员的访谈,《股权转让协 议》签署后,金云科技日常经营实际由新余德坤管理人、摩云投资管理人及金云 科技总经理讨论决定,金云科技原股东中兴云服务未选举更换董事,金云科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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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亦未提名任免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对新余德坤、摩云投资及中兴通讯相关人员的访谈,在《股权 转让协议》签署后,虽然金云科技董事会成员仍为原股东中兴云服务所选举产生 的人员,但金云科技董事会并未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召开会议或作出董事 会决议,未对公司经营实施管理。经查验当时有效的《深圳中兴金云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其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金云科技日常管理实 际由新余德坤管理人田立新召集摩云投资管理人高煜及金云科技总经理杨光富 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该会议实质上履行了前述金云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 相关职能。

(3)中兴通讯在2018 年9 月25 日前将金云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项 中兴通讯在2018 年9 月25 日前将金云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系基于会计 处理的谨慎角度,而基于事实发生的实际性质角度,金云科技实际控制权实际于 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发生变更。

综上,根据本所律师对新余德坤、摩云投资、金云科技及中兴通讯相关人员 的访谈,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中兴通讯及其下属企业 已实质放弃对金云科技的管理决策权限,以新余德坤作为主导方的股权受让方实 质对金云科技经营事项进行管理决策,双方均对此予以认可。此外,结合金云科 技提供的相关流程审批文件、电子邮件及微信记录等客观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认定金云科技控制权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开始逐步 实质转移系依据金云科技相关事实发生的客观情况。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为新余德坤,实际控制人为邵俊、田立新、汪 莉、张孝义,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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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云科技披露重组预案时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重组预案披露前两年内金云科技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详见本 专项核查意见之三/(四)。

(2)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董事为田立新、高煜、 杨光富,未发生变化;金云科技总经理为杨光富,未发生变化,金云科技董事会 于2019 年5 月27 日聘任李昕为财务总监。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7 之解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 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 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 年内的变 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2019 年5 月金云科技聘任李昕为财 务总监,系正常经营情况下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未对金云科技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3)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为新余德坤, 实际控制人为邵俊、田立新、汪莉、张孝义,没有发生变更。

(4)金云科技披露重组预案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金云科技在披露重组预案前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自2018 年1 月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金云科 技实际控制权开始逐步实质转移,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云科技最近 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问询函出具时有效的《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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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爱司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7、19 号) 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孟文翔

202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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