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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OC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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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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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二、開會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東園路57號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
承 認 事 項
承認事項一﹝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謹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七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筱姿會計師及李秀玲 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董事會通過, 並依公司法規定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提請 承認。 -
二、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決議:
承認事項二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派案,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加計會計原則變動影 響數與一○七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外,擬分派股東紅利-現金每股2.5元,計新台 幣286,093,475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 公司之其他收入。 -
二、本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現金股利發放日及其他相 關事宜。 -
三、本次盈餘分派案如因本公司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或註銷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 外股數,股東配息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盈 餘分派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 論 事 項
討論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說明:配合法令規定及公司實務運作需求,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新舊條文對 照表(詳附件)及修正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 論 事 項
討論事項二 ﹝董事會提﹞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之規定及配 合我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並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資訊揭露品質及明確外部專家責任,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分條文,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 論 事 項
-
討論事項三 ﹝董事會提﹞ -
案由:擬訂定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以及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制政策,謹 提請 議決。 -
說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開發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四 項規定,應督促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 揚博科技有限公司及揚博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條 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本公司現行政策子公司不得從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故暫不訂定「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辦法」。將來再視實際業務需求,訂定相關辦法。
決議:
討 論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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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四 ﹝董事會提﹞ -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之規定,配合 外界建議及實務作業需要,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新舊條 文對照表及修正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
決議:
討 論 事 項
討論事項五 ﹝董事會提﹞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議決。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之規定,配合 外界建議及實務作業需要,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新舊條文對照表 及修正前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 論 事 項
討論事項六 ﹝持股1%以上股東提提﹞
-
案由:股東依公司法第172-1條提案,辦理現金減資三成至五成,謹提請 議決。 -
說明: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受理持有1%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期間自108年3月29日至108年4月8日止,受理期間接獲股東提案如下: -
提案人:股東戶號35陳平助先生 -
提案內容:公司107年12月31日持有現金$461,944,000,向銀行借款有限,值此利 率低時,應可適度向銀行貸款,如能現金減資五成,每股盈利可由三元 增至六元,股票將可從三十元左右跳昇到八十元以上,這樣有利公司發 行股票籌資,擴展公司業務,達到公司上市的目的。
決議:
選 舉 事 項
選舉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謹提請 選舉。
-
說明:一、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至三人,其選任 方式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二、本公司本屆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二人)與監察人二人將於108年6月16日任期屆 滿,本公司業經徵得全體董監事同意,於下屆董監事就任時提前解任,本屆全體 董事及監 察人擬於108年6月11日股東常會選出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就任後解 任。 -
三、擬於108年股東常會選任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二人)與監察人二人。新任董事及 監察人任期自108年6月11日股東常會選任後即刻就任至111年6月10日止, 任期三年。 -
四、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8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資料載明如 下: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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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選人類別 |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持有股數( 股) |
獨立董事 |
洪文全 |
中國文化大學歷史系 |
鎂山(股)公司董事長 |
0 |
獨立董事 |
陳榮傑 |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律博士 |
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教授外交部司長、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海基會秘書長駐美國副代表、駐俄羅斯代表 |
0 |
董事 |
蘇勝義 |
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理學Law Enforcement Dept. 碩士 |
台北化工機械(股)公司董事長TPCA 常務理事 |
11,325,114 |
董事 |
喬鴻培 |
國立清華大學工業工程研究所碩士 |
台北化工機械(股)公司總經理 |
438,145 |
董事 |
陳明道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MBA & PH.D. in Accounting |
Visiting associate professor,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 輔仁大學金融研究所教授中正大學會計研究所教授 |
6,623 |
|---|---|---|---|---|
董事 |
蘇文博 |
美國波士頓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碩士 |
Cellanyx Diagnostics Lead Product Enginee |
0 |
董事 |
邵錦富 |
台北商專會統科 |
岳昆產業(股)公司會計主管 |
287,114 |
董事 |
陳林鳳卿 |
日本早稻田大學心理學碩士INDIANA UNIVERSITY EDUCATIONAL RESEARCH 碩士 |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PURCHASE SENIOR PROGRAMER UPS SENIOR PROGRAMER ANALYST |
3,148,899 |
監察人 |
陳平助 |
美國阿拉巴馬州立大學化工博士 |
揚勝化工(股)公司總經理 |
2,731,674 |
監察人 |
廖淑惠 |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
揚博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 |
0 |
-
五、本次選舉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進行,請參閱本手冊第106頁附錄 -
三,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其 他 議 案
-
其他議案一 ﹝董事會提﹞ -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謹提請 議決。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隨本公司業務之多角化經營,實有必要廣納專業人士參與董事會,為避免違反公 司法第二○九條規定之情事發生,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含獨立 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
〔附件〕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 |
後 |
修正前 |
說明 |
||
|---|---|---|---|---|---|---|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中文定名為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文定名為Ampoc Far-East Co., Ltd.。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增訂第392 條之1- 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 |
|||
第七條 |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依據公司法第162 條修訂 |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十一人,監察人二人至三人,其選任方式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少於五分之一席次。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人至三人,其選任方式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少於五分之一席次,其選任方式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
修訂董事人數以利各功能性委員會的設置。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
|---|---|---|---|---|---|---|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
第二十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並於必要時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所需資金,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東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於必要時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所需資金,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東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及提撥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1.依據公司法第240條、第241條修訂2. 修訂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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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一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及提撥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 |
(新增) |
修訂條次及依公司法235-1 條修訂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
|---|---|---|---|---|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六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六次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六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
更正修正次數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
|---|---|---|---|---|
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
十一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