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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y Diagnost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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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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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2023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和完善。
| 原文需修订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 比例如下: …… 2015 年6 月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天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05 号《验资报 告》,确认上述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已经足额缴纳。 |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 2015 年6 月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05 号《验 资报告》,确认上述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已经足额 缴纳。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七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
删除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 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
|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 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 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
|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应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 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 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
第一○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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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
第一○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 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 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 |
第一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 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 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 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 |
| 第一一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十)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的 交易、融资事项、证券投资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一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十)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标 准的交易、融资事项、证券投资以及与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一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一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二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发展、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
第一二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新增 | 第一二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 行性研究。 |
| 第一二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 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
删除 |
| 第一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二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三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新增 | 第一四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四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四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四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第一四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六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六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六六条 公司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 必须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求,并制定 相应的措施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 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 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
第一六六条 公司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的同时,必须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 求,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具体理由。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 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
| 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 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十一)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 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
|---|---|
|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 |
|
|---|---|
| 第一六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六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注:因增加条款,本章程条款顺序号自然变更。 |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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