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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ogic (Shanghai)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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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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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则........................................................................................................................... 1 |
|---|---|
| 第二章 |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1 |
| 第三章 |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3 |
| 第四章 | 对外投资管理............................................................................................................... 4 |
| 第五章 |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6 |
| 第六章 |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6 |
| 第七章 |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7 |
| 第八章 | 重大事项报告............................................................................................................... 7 |
| 第九章 | 附 则.............................................................................................................................. 8 |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 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益而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 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 保险等。
第四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 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二)参股 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符 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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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
|---|---|
| 第八条 |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 | |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 | |
|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
| 第九条 |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
| 审议并及时披露: | |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
|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 |
| 以上; | |
|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 |
|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
|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 |
|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 |
|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 |
|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
| 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 |
|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 |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
|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 |
| 第十条 |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组织 |
|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
|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 |
| 以上; | |
|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 |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 |
| 公司市值的50%以上; | |
|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 |
|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 |
|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 |
|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
|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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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 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晶晨半导体(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
第十三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 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
第十五条 公司设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 向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 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 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 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 作。
-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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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 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 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二十条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 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
(一)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 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 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 进行批准;
-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 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负责 人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
(五)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
-
第二十二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 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 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 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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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
-
(一) 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 进行投资;
-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 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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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确认对外投资,应履行以下程序:
-
(一)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 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
(二)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 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
(三)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上报财务部和主管投资的负责人;
-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
(五)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 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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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 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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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 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 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 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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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 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 表,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 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 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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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 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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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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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项目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无法达到预期 目标或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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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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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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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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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 产处置真实、合法,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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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
第四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 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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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 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 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 公司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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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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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 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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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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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 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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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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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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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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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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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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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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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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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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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 子公司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由该等责任人及责 任部门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五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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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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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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