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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ogic (Shanghai)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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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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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则........................................................................................................................... 1 |
|---|---|
| 第二章 | 监事职责....................................................................................................................... 1 |
| 第三章 | 监事会职权................................................................................................................... 3 |
| 第四章 | 监事会主席职权........................................................................................................... 4 |
| 第五章 |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4 |
| 第六章 | 议事规则....................................................................................................................... 6 |
| 第七章 | 监事会记录................................................................................................................... 7 |
| 第八章 | 附 则........................................................................................................................... 8 |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晶晨半导体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 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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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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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 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 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 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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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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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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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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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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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 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 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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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 或以上的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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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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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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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或推举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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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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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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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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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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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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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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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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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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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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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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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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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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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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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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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 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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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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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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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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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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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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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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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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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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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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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 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 10 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 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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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总监的汇报,并就相关问 题向财务总监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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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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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 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 关人员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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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 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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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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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 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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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 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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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 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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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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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 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 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 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 票表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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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 对或弃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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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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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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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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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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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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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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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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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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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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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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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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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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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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