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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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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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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規定修訂。 第二條 資產範圍 一、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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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 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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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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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 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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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 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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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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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 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 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 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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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 專業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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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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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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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 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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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淨值:指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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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總資產: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 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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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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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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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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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保管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投資循環、長短期股權投資作業辦法及本處理程序規定辦 理,應由經辦單位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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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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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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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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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除取得或處分公債、金融債券、商業本票、 銀行承兌匯票、附買回或賣回條件之債券及債券型基金由核決主管 核准外,其取得或處分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 理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而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請董 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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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書者,應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如發起設立認股及海內外基金 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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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金額之計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已依本辦法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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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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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 環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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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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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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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應由使用單位事先進行評估並編列資本支出預 算,會簽經辦單位後,依據計劃內容執行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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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先由使用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經核准後方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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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由經辦單位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並經詢價、比價、議價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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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金額在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而在新台幣壹億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通 過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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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 使用單位及經辦單位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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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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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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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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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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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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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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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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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 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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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交易金額之計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已依本辦法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七條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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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六條之處理程序辦理外,尚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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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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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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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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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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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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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1 及第 4 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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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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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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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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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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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額之計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惟已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份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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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除依第六條 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惟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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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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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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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 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 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 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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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 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 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 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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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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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1 及第 2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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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1 及第 2 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5 及第 6 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 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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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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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 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 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 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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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 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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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 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 條件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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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 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 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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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1 、第 2 、第 3 、第 4 及第 7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 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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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 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 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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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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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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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將第 (1) (2) 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 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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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 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5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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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 項第一款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 1 、 2 、 3 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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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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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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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 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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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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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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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產,應由使用單位先行評估,經核准後 方得為之。另須由經辦單位參考市場公平市價及專家評估報告等, 並經詢價、比價、議價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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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產,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而在新台幣壹億元 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 通過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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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核決 後,由使用單位及經辦單位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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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五) 交易金額之計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已依本辦法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除董事會核准外,本公司不得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 第十條 投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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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投資個別短期有價證券 ( 扣除公債、金融債券、商業本票、銀行承 兌匯票、附買回或賣回條件之債券及債券型基金 ) 、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 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10% 為限,其總投資之投 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2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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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及長期負債之合計數 10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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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為 限。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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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性質,依其目的分為 “ 避險性 ” 及 “ 金融性 ” 二種,分別適用不同之風險部位限制、強制停損點及會計處理原則。前 者係指對既有之資產、負債或不可取消之承諾、預期交易之風險,透過 衍生性商品交易予以降低;後者則指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之目的在賺 取商品交易差價並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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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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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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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商品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 匯率交換、認股權證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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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營 ( 避險 )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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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外匯部位,應求整體內部先行沖抵軋平,以淨部位為操作 依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 擇使用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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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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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擷取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及其 相關法令,操作技巧等,並以經辦單位主管之指示及 授權部位從事交易,並進行內部交易記錄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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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人員:為求完善之內部控制,應獨立設置專人負責交易確 認,及相對金融機構交割部門進行逐筆交易明細核對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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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人員:應獨立設置交割人員乙名,於交易合約到期時,通知 會計部門進行帳務處理並安排付款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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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帳並編製財務報表,並負責 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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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績效評估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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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性交易應每個月定期評估兩次,金融性交易應每週定期評估 一次,評估報告應呈送核決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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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性交易以本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金融性交易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 績效評估依據,且每週將部位編製報表以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五) 可從事契約總額與損失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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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總額
- (1) 避險性外匯交易額度:經辦單位應掌握本公司整體部位,以 規避外匯交易風險,避險性外匯交易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外匯淨部位為 限,所稱外匯淨部位除現有淨部位 外,尚加計未來半年內預期發生之外 幣資產及負債淨額為上限,如有超出 者應呈董事會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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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避險性利率交易額度: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各幣別銀行 借款及已發行並加計預計發行之公司 債總額為上限。經辦單位得依需要擬 定利率風險交易計劃,如有超出者應 呈董事會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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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性交易額度:除董事會核准外,本公司不得從事金融性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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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之規定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美金五十萬元及美金十萬元為上限。
二、作業程序
一 ( ) 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
- 避險性外匯交易限額:
執行外匯交易人員及交易限額:
| 交易人員 | 每日交易權限 | 累積未沖銷淨部位 交易權限 |
|---|---|---|
| 董事長 | 美金一仟萬元以上 | 美金一億元 |
| 總經理 | 美金一仟萬元 | 美金六仟萬元 |
| 經辦單位主管 | 美金五佰萬元 | 美金三仟萬元 |
每日交易金額或累積未沖銷部位超過授權額度,必須呈報符合授 權額度人員核准方可執行之,如有超過上項授權之交易需經董事 會核准。
- 避險性利率交易限額:每筆交易需依核准權限專案提請核決主管 核准後,方可進行之。交易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各幣別銀行借款 及已發行加計預計發行之公司債總額為上限,如有超出者應呈董 事會核准之。
(二) 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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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交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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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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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避險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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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交易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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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交易:
交易對象:以與本公司有往來的金融機構為主。
交易人員:本公司得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應先呈請核決主 管同意後,通知本公司之往來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 不得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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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確認:交易人員交易後,應填具交易單據,經由確認人員確 認交易之條件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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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會計部門依據交割傳票及相關交易憑證,製作會計分 錄、登錄會計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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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交易經確認無誤後,經辦單位應於交割日由指定之交割人 員備妥價款及相關單據,以議定之價位進行交割。
-
三、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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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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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風險管理: 交易對象原則上限定為金融機構,否則應簽請董事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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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市場風險管理:
- 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避免使用少數特別設計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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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流動性風險管理:
-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 ( 即隨時可在市 場上軋平 ) 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 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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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 為確保流動性,交易前應與交割人員確認交易額度不會造成流動性 不足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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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作業風險管理: 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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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法律風險管理:
- 須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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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商品風險管理: 操作人員及對手銀行對於交易之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 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份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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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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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 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 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五、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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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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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經理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評估交 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的 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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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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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程序規定應審慎評估之 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二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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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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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 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 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且該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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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 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 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 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 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 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 ) 董事會及股東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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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 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 購之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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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他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於同一天 召開董事會。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將下列資料作成 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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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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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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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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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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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 3.1 及 3.2 資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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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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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 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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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變更原則: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 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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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 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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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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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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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 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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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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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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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 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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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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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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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 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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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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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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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 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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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 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 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 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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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 第二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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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於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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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經理人及經辦單位於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業務時有違反主管機關 所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者, 應依工作規則及人事管理規章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十四條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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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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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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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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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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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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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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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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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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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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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述第(一)~(四)款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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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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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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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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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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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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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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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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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一 ( )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五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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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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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前條或相關法令所 訂之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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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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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十六條 實施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應 將本作業程序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