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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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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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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晶科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2,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2,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06/13 97/10/31 98/03/23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7/04/2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2,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2,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3.93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備註2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預定發行總股數12,0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93%,影響不大。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公司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
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
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六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96.12.20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
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
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2,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 股,因認股權行
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2,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十年至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股權憑
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
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
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
(一)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
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
(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
則按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
1.「每股時價」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 =
調整前轉換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
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於申請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
普通股,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
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