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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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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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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59 華晶科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4/04/20 發言時間 19:55:55
發言人 蘇建東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5784567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4/04/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0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4,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公司104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個人績效
評核結果為B+(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
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5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50%
(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死亡時,繼承人可全數既得。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的規定,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離職生效日起,其中50%,員工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
其餘50%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可
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
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董事會同意名單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為限。
(2)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司法及證券主
管機關所定之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3)單一員工得獲配之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六十條之九規定限額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公司應於授予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2)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如下:
暫以104年4月10日收盤價每股37.3元為估算金額約為新台幣149,200仟元,發行後於
104~107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15,542仟元、62,167仟元、52,842仟元及18,650仟元。
惟實際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將視未來實際發行日之公允價格而定。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70,253,143股擬制估算,對104~107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
0.06元、0.23元、0.20元及0.07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
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
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擬提股東常會(104年6月2日召開)討論,倘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發行事項,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或前
述未盡事宜,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
意見執行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