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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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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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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華晶科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4/06/22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公司應於授予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 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2)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如下: 暫以104年4月10日收盤價每股37.3元為估算金額約為新台幣 149,200仟元,發行後於104~107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15,542仟 元、62,167仟元、52,841仟元及18,650仟元。 惟實際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將視未來實際發行 日之公允價格而定。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70,253,825股擬制估算,對104~107 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6元、0.23元、0.19元及0.07元。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 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 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 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之。 三、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董事會同意名單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 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發行前如法令規定 放寬,得適用放寬後之規定。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40,000仟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 4,000仟股。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新股,發行價格 0元。 (二)既得條件:依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 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B+(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 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5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50%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 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B+以上者 ,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 回。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的規定,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其中50%, 員工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 其餘50%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可依既得條件分年 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 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 (五)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 銷。 (六)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 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 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 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 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 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六、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 及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 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 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 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之規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
| 備註 | 民國104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總額4,000,000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次為 第一次申報發行。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4,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5/05/05105/03/211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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