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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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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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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華晶科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4/06/22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4,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公司應於授予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
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2)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如下:
暫以104年4月10日收盤價每股37.3元為估算金額約為新台幣
149,200仟元,發行後於104~107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15,542仟
元、62,167仟元、52,841仟元及18,650仟元。
惟實際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將視未來實際發行
日之公允價格而定。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70,253,825股擬制估算,對104~107
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6元、0.23元、0.19元及0.07元。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
亦應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
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
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之。

三、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董事會同意名單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
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發行前如法令規定
放寬,得適用放寬後之規定。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40,000仟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
4,000仟股。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新股,發行價格
0元。
(二)既得條件:依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
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B+(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
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5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50%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
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B+以上者
,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
回。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的規定,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其中50%,
員工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
其餘50%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可依既得條件分年
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
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
(五)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
銷。
(六)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
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
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
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
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
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六、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
及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
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
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
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之規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備註 民國104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總額4,000,000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次為
第一次申報發行。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4,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5/05/05105/03/211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