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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k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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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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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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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六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展業一路二號 ( 科學園區同業公會二樓 203 會議室 ) 議事手冊電子檔查閱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1 |
|---|---|
貳、會議議程………………………………………………….…………… |
2 |
報告事項………………………………………………….…………… |
3 |
承認事項……………………………………….……………………… |
5 |
討論及選舉事項…………………………………….………………… |
7 |
臨時動議………………………………………………….…………… |
10 |
参、附件 |
|
一、105年度營業報告書……………………………………………..... |
11 |
二、105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12 |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及105年度財務報表…………………………… |
13 |
四、「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32 |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35 |
六、「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40 |
七、「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41 |
八、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44 |
肆、附 錄 |
|
一、公司章程………………………………………….…..…………..... |
45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50 |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52 |
四、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相關資 |
|
訊……………………………………………………….…………... |
54 |
壹、開會程序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六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 散會
1
貳、會議議程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六年股東常會 議程
時間: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正
地點: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展業一路二號 ( 科學園區同業公會二樓 203 會議室 )
議程:
一、 宣布開會 ( 報告出席股東代表股數 )
二、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一 ( ) 105 年度營業報告。
( 二 ) 105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 三 ) 105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報告。
( 四 ) 105 年私募普通股、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 ( )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 ) 105 年度盈餘分派案。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 ( )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二 )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三 )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 四 ) 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 五 ) 全面改選第八屆董事。
( 六 ) 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2
報告事項
一 第 案
-
案 由:105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105年度營業報告請詳附件一(請參閱本手冊第11頁)。
第二案
-
案 由:105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詳附件二(請參閱本手冊第12頁)。
第三案
-
案 由: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 -
一、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0%~20%分派員工酬勞及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2%分派董監酬勞。 -
二、擬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5%提列員工酬勞,金額為新台幣13,383,318元; 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2%提列董監事酬勞,金額為新台幣1,784,442元,上 列金額皆與105年度估列數相同,全數以現金發放。
3
第四案
-
案 由:105年私募普通股、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 -
一、本公司於105年6月17日股東常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決 議通過於不超過7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私募國內或海 外轉換公司債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以搭配方式一次或 分次辦理。 -
二、本公司尚未發行任何上述私募普通股、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且 該私募案將於106年6月16日期間屆滿,本公司已於106年5月5日董 事會通過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事宜。
4
承認事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105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李典易及林玉寬兩位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在案,上 述表冊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第七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交監 察人查核完成。 -
二、105年度營業報告書請詳附件一(請參閱本手冊第11頁);會計師查核報 告暨105年度財務報表請詳附件三(請參閱本手冊第13~31頁)。 -
決 議:
5
【董事會提】
第二案
-
案 由:105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具105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
單位 : 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金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加:當年度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加:105年度稅後純益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本期可供分配盈餘餘額分派項目:普通股現金紅利(每股0.8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2,885,778,760 6,512,749 53,800,029 (5,380,003) |
|
| 2,940,711,535 | ||
(215,595,882) |
||
| 2,725,115,653 | ||
註一:上述股東每股現金股利係依本公司截至民國106年3月16日有權參與分派股數269,494,852股為計算基準,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將帳列本公司其他收入。註二:盈餘分配原則採先分配105年度盈餘,不足部分,則依過去盈餘產生之年度,採後進先出之順序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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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二、 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106年股東常會通過本盈餘分派案後,訂定 配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嗣後若因本公司股本變動,影響 流通在外股數,致影響股東每股配發率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相關 事宜。
決 議:
6
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 第 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謹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 表詳附件四(請參閱本手冊第第32~34頁)。 -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謹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設置「審計委員會」及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五(請參閱本手冊第35~39頁)。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謹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六(請參閱本手冊第40頁)。 -
決 議:
7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謹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 分條文,並將辦法名稱修改為「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詳附件七(請 參閱本手冊第41~43頁)。
決 議:
8
第五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全面改選第八屆董事,謹請 選舉。 -
說 明: -
一、本公司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係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股東常會選任,任 期原至106年6月18日屆滿,因本年度股東常會提前至106年6月16日召開,依公司法第199條之1及第227條規定,擬提前全面改選第八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第七屆任期提前至第八屆就任時(106年6月16日)解任。 -
二、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 立董事組成,並替代監察人職責,依法將不再設置監察人。 -
~
-
三、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七 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本公司第七屆第十六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第八屆選任董事名額為七名(含獨立董事三名),自106年6月16日股東會後立即就任,任期至109年6月15日止,任期三年。 -
四、本公司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第 七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其學歷、經歷及持有本公司股數等資料 如下表所列: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106年4月18日止持有本公司股數 |
|---|---|---|---|
謝英芝 |
美國達拉斯大學企管碩士 |
台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永豐金證券(股)公司副總經理 |
0股 |
胡慶建 |
美國加州大學機械系材料所碩士 |
鈺創科技(股)公司資深副總經理華新麗華(股)公司LED事業部總經理 |
0股 |
| MORI SHOREI |
東京大學工學部電氣工學科研究員 |
日本富士膠片株式會社執行董事 |
0股 |
選舉結果:
9
第六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謹請 公決。 -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於106年股東常會所選出之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在 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提請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 同意自該董事就任起解除該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新任董事請求股東會 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範圍,於股東會討論本案時補充說明之。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10
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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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二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一百零五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李典易、林玉寬會計師查核簽證竣事,認為足以允當表達
本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董事會造送上開財務報表連
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案,業經本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謹報請 鑒核。
此致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六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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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劉博進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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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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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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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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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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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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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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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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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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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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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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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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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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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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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附件四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第四章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 |
第四章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公司非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公司非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本公司如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時,於審計委員會任期內,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規定暫停適用。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
第二十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權事項、議事規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法令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左:一、查核公司財務狀況。二、查核公司帳目表冊及文件。三、公司業務情形之查詢。四、審核預算及決算。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查核。六、其他依公司法賦與之職權。 |
配合第十五條修訂 |
|||
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不論營業盈虧,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依 |
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不論營業盈虧,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 |
配合第十五條修訂 |
32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業界慣例通常水準議定之。董事會得決議依業界慣例通常水準酌給董事車馬費及購買董事責任保險。 |
之價值,依業界慣例通常水準議定之。董事會得決議依業界慣例通常水準酌給董監車馬費及購買董監責任保險。 |
|||
第廿四條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由審計委員會查核並出具報告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如證交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四條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配合第十五條修訂 |
||
第廿五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分派員工酬勞及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二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含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併同董事酬勞,以當年度獲利之不高於百分之二分派,並准用本條之規定。 |
第廿五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分派員工酬勞及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二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含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配合第十五條修訂 |
||
第卅二條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訂立。 |
第卅二條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訂立。 |
增訂本次修正日期 |
33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第一次修正~第十七次修正…(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 |
第一次修正~第十七次修正…(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
34
附件五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第三條名詞定義一、略。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九、略。 |
第三條名詞定義一、略。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九、略。 |
配合法令修訂 |
第五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一、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保管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相關作業辦法及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應由經辦單位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方得為之。(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二、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除取得或處分公債、金融債券、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附買回或賣回條件之債券及貨幣市場基金由核決主管核准外,其取得或處分金 |
第五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一、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保管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長短期股權投資作業辦法及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應由經辦單位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方得為之。(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二、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除取得或處分公債、金融債券、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附買回或賣回條件之債券及債券型基金由核決主管核准外,其取得或處分金額 |
配合法令修訂文字 |
35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而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方可執行。 |
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而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方可執行。 |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處理程序一、略。二、(一)~(五)略。( 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餘略。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處理程序一、 略。二、(一)~(五)略。( 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餘略。 |
配合法令修訂文字 |
第七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二、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
第七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六條之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二、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
配合法令修訂文字及增加參照條文 |
36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1.~9. 略。 |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1.~9. 略。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一、略。二、(一)~(三)略。(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五)略。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一、略。二、(一)~(三)略。(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五)略。 |
配合法令修訂文字 |
|||
第十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與有價證券之限額一、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及長期負債之合計數25%為限。二、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分別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第十條投資額度一、本公司投資個別短期有價證券(扣除公債、金融債券、商業本票、銀行承 兌匯票、附買回或賣回條件之債券及債券型基金)、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為限,其總投資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為限。 |
依準則應記載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與有價證券之限額,及實際作業需要修訂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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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
37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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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淨值及長期負債之合計數之100%及50%為限。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之計算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計算基礎。 |
二、三、 |
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及長期負債之合計數100%為限。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為限。 |
||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一、略。二、(一)1~4略。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規定辦理。( 二)~(六)略。 |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一、略。二、(一)1~4略。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六)略。 |
修訂參照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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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公告申報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三)略。 |
第十四條公告申報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三)略。 |
配合法令修訂文字 |
38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3.~4. 略。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3.~4. 略。 |
||
第十六條實施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應將本作業程序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時,本程序有關監察人規定停止適用,由審計委員會及/或其獨立董事成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第一次修訂~第五次修訂..(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第十六條實施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應將本作業程序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第一次修訂~第五次修訂..(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增訂本次修訂日期 |
39
附件六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之作業有所遵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修訂。本公司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時,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時,本程序有關監察人規定停止適用,由審計委員會及/或其獨立董事成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 |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之作業有所遵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修訂。本公司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時,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第一次修訂~第五次修訂..(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第一次修訂~第五次修訂..(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 |
增訂本次修訂日期 |
40
附件七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辦法名稱董事選舉辦法 |
辦法名稱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及實際作業修訂 |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
第三條凡有行為能力之人,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被選為本公司董事。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設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候選人應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規定資格條件之人。 |
第三條凡有行為能力之人,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被選為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設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候選人應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規定資格條件之人。 |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方式,每一股份依法可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數,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以選舉票上所印股東戶號代之,每一股份依法可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數,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第六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應將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選舉人 |
第六條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應將選舉人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填列 |
配合實際作業修訂 |
41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於選票上。 |
|||
出席證號碼代之。 |
||||
第七條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及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事務。 |
第七條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唱票及記票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宜。 |
配合實際作業修訂 |
||
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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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每張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股東戶號及姓名或名稱,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被選舉人為政府機關或法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明政府機關或法人全銜名稱、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 |
第九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每張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股東戶號及姓名,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被選舉人為政府機關或法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明政府機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
配合實際作業修訂 |
||
第十條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1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2 、以空白選票投入票櫃者。3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4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5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姓名或名稱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不符者。6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以資識別者。7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與各該主管機關記載不相符之選舉票。8 、除填寫被選舉人姓名及股 |
第十條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1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2 、以空白選票投入票櫃者。3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4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及分配選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5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者。6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7 、除填寫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 |
配合實際作業修訂 |
42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原因 |
|||
|---|---|---|---|---|---|
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9、所填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選票之應選名額者。10、分配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總權數者。11、第九條之應記載事項記載不完整之選舉票。12 、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票。13 、破損、汙損等無法辨識之選舉票。14 、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規定之情事者。 |
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8 、所填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選舉人規定應持有選舉權數者。9 、分配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
||||
第十二條投票完畢後計票,計票結果由主席宣佈。 |
第十二條投票完畢後當眾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眾宣佈。 |
配合實際作業修訂 |
|||
第十三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本條次刪除 |
||||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
配合實際作業修訂及條次調整 |
|||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
條次調整並增訂本次修訂日期 |
43
附件八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截至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106 年 4 月 18 日 ) 股東名簿記載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持 股:
股: |
||||||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日期 |
選任時持有股份 |
現在持有股份 |
||
股數 |
持股%( 註1) |
股數 |
持股%( 註2) |
|||
董事長 |
夏汝文 |
103.06.19 | 1,782,764 | 0.45 |
757,934 |
0.28 |
董事 |
曄昌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漢(註3) |
103.06.19 | 19,923,000 | 5.06 |
13,946,100 | 5.09 |
董事 |
曄昌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羅達安 |
103.06.19 | 19,923,000 | 5.06 |
13,946,100 | 5.09 |
董事 |
洪嘉聰 |
103.06.19 | 0 | 0.00 |
0 | 0.00 |
董事 |
林捷昇 |
103.06.19 | 862,055 | 0.22 |
552,438 | 0.20 |
獨立董事 |
賴文協 |
105.06.17 | 0 | 0.00 |
0 |
0.00 |
獨立董事 |
陸唐基明 |
103.06.19 | 0 | 0.00 |
0 |
0.00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及比率 |
合計 |
22,567,819 | 5.73 |
15,256,472 | 5.57 |
|
監察人 |
劉政林 |
103.06.19 | 0 | 0.00 |
0 |
0.00 |
監察人 |
簡立維 |
103.06.19 | 547,532 | 0.14 |
873,272 |
0.32 |
監察人 |
劉博進 |
103.06.19 | 1,203 | 0.00 |
350,142 |
0.13 |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及比率 |
合計 |
548,735 | 0.14 |
1,223,414 |
0.45 |
-
註1:103年4月21日已發行股份總額為394,158,321股。 -
註2:106年4月18日已發行股份總額為273,908,825股。 -
註3:曄昌國際有限公司於105年3月19日起改派林宗漢先生為董事代表人。 -
註4:截至106年4月18日為止,本公司董事持有股數為15,256,472股,已超過法定應持有股數 -
10,956,353
股;本公司監察人持有股數為1,223,414股,已超過法定應持有股數1,095,635股。
44
肆、附錄
一
附錄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一 -
第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華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 -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一、研究、開發、設計、生產、製造、銷售左列產品:
數位式照相機。
二、兼營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科學園區內,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 准後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四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伍拾億元,分為伍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 元,分次發行,其中未發行部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之。第一 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叁億元,分為叁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 元,供發行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之用,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之。 -
第 五 條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再經主管機關或其 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 -
第 八 條 股份轉讓之登記,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 日內,或本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 得為之。
45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十 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 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悉依主管 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股東之表決權,定為每股一權。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 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公司非獨 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如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時,於審計委員會任期內,本
章程關於監察人之規定暫停適用。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
一、造具營業計劃書。 -
二、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三、提出資本增減之議案。 -
四、編定重要章則及公司組織規程。 -
五、委任及解任本公司之經理人。
46
六、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七、編定預算及決算。
-
八、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 -
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 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第十八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 之。董事會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二十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
一、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二、查核公司帳目表冊及文件。 -
三、公司業務情形之查詢。 -
四、審核預算及決算。 -
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查核。
六、其他依公司法賦與之職權。
-
第廿一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不論營業盈虧,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 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依業界慣例通常水準議定之。董事會得 決議依業界慣例通常水準酌給董監車馬費及購買董監責任保險。 -
第廿二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 計
-
第廿三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決 算。 -
第廿四條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 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 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五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分派員工酬勞及
47
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二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
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
金之對象,得包含本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之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
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股東會。
-
第廿六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 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同意分派。 -
第廿七條 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 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 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 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 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 之。 -
第廿八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 簿之股東為限。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九條本公司得依政府規定辦理從事對外保證業務。
第三十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訂立。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廿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48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九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49
附錄二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 -
第 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
第 二 條 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請配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憑以計算 出席股權。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三 條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於開會時間屆臨,出席股東股份總數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一半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尚不足前述定額 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延後兩次如仍不足額,但出席股東之股份總 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辦理。進行前項假決議 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數已達法定額時,主席得隨時宣告正式開會, 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
第 四 條 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悉依照議程排定之程序進行。會議散 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 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 席,繼續開會。 -
第 五 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 六 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決定其 發言之先後。 -
第 七 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每次以五分鐘為限,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 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 八 條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終止討 論,提付表決。 -
第 九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 十 條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 代理機構外,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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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該議案即為通過,其效力 與投票表決同。 -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所為之書面提案,經列入股東常 會議案者,如與董事會所提議案屬同類型議案時,併案處理並準用前項 規定辦理,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之議事手 冊記載說明未列入之理由,不另列入議程,亦不載明於議事錄。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分。 -
第十三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一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第二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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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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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第三條 凡有行為能力之人,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被選為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設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且候選人應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 規定資格條件之人。 -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 以選舉票上所印股東戶號代之,每一股份依法可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 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數,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 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 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六條 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應將選舉人股東戶 號及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 -
第七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唱票及記票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宜。 第八條 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九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每張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 選舉人股東戶號及姓名,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如被選舉人為政府機關或法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 應填明政府機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
第十條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 -
1
、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
2
、 以空白選票投入票櫃者。 -
3
、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4
、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及分配選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 -
5
、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者。 -
6
、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身分證 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
7
、 除填寫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
8
、 所填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選舉人規定應持有選舉權數者。 -
9
、 分配選舉權數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
第十一條 分配選舉權數合計少於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時,其減少之權數視為棄 權。 -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當眾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眾宣佈。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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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一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三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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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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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1項為限,且所提議案以300字為限。提 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二、 本次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為106年4月11日至106年4月21日止,截止受理 時間為106年4月21日下午5時前寄(送)達本公司財務部,上開事項已依法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三、 本公司於本次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未有任何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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