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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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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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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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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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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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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内部工作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证券、财务、审计、营销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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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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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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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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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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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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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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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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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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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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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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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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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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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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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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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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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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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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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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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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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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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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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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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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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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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百分之三十;
-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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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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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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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及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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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填 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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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可能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办报告,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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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外,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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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于2010 年6月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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