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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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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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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浙江爱仕达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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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二条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1081100008368。 |
第二条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1081100008368,2015 年 10 月换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0000610004375Y。 |
| 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公司上市后,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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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从事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从事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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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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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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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6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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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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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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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八十四条当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 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或 更换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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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 |
| 10 |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 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 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 1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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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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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 条规定,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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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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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人选; (十一)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经营责任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人选; (十一)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经营责任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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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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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7 日内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3 日(不 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7 日内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3 日(不 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 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 受前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
| 15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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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 |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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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7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兼高管、非董事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
| 18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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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 东大会决议明确。 |
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 东大会决议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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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 知应列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 10 日和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若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 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通知应列明:举行会议的 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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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4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