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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l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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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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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20%以上的事项;(三)决定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额2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以上,或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20%以上,或交易标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或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30%以上,或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资产管理或业务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合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五)决定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财务资助事项;(六) 决定公司3000 万元以上(含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决定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十)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十六)审议超越 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十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二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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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修改本章程;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十一)对发行公司 债券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 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修改本章 程; (十五)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的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原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项目投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 款等事项的权限为:(一)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内的事项;(二)决定单个项目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以内,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以内,或交易标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内,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的30%以内,或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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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利润的30%以内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资产管理或业务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合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四)决定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财务资助事项; (五)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含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下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下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六)决定公司资产抵押用于本公司向银行贷款; (七)决定公司年 度预算内的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决定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八)决定未超越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即:(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合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内的担保事项; (2)本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的担保事项; (3)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 (4)被担保对象(含控股子公 司)的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5)单笔对外担保(不含为子公司的担保)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内。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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