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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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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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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 2016年度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
| 被保荐公司简称: | 爱仕达(证券代码: 002403) | ||||
| 保荐代表人: | 包建祥 | 联系电话: | 138-1665-7752 | ||
| 保荐代表人: | 肖兵 | 联系电话: | 135-0183-1243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12号文核准,浙江爱仕达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或"发行人")通过非公开发行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832.08 万股, 发行价格为 8.00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 30.656.64 万元, 扣除承销保荐、股份登记、验资、法律顾问等发行费用 523.75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30.132.89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全部 存入公司设立的银行专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6]第 610509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爱 什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对爱仕达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 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就 2016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 $\mathbf{1}$ | 并针对具体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已根 据爱仕达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
| $\overline{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爱仕达签订保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
$\mathbf{1}$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案。 | ||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 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 访等方式, 对爱仕达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
| $\overline{4}$ |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爱仕达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 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未 发现爱仕达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持续督导期间, 爱仕达及相 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
| $\overline{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爱仕达依照最 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督促爱仕达严格执 行内部控制制度。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爱仕达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 其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阅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深圳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爱仕 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
$\overline{\mathbf{c}}$
异
$\frac{1}{2}$
| 予以纠正。 | ||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爱仕 达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爱仕 达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 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爱仕 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对爱仕 达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并提 出明确工作要求。根据工作 计划安排, 保荐机构已于 2016年10月17日至2016 年10月31日间, 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公司 2016 年定 期现场核查报告》。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爱仕 达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
| 18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联 交易制度, 关注公司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不存 在须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事 项。 |
(風人里
| 19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是否一致, 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 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核查意见。 |
|
|---|---|---|---|
| ---- | ------------------------------------ | -- | ------------------------------------------------------------------------------------------------------------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爱仕达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 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 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审阅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确信其合法合规: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CALLES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 爱仕达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 爱仕达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 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 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overline{4}$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 爱仕达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人族中界部人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爱仕达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包建祥
肖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