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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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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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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兴证资管鑫众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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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以下简称 “ 本协议 ”) 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爱仕达 ” 或 “ 甲方 ”)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2 号
乙方: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兴证资管 ” 或 “ 乙方 ”)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 股票代码: 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 。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 以下简称 “ 签署日 ”) ,甲方持有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其注册资本为 24,000.0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24,000.0000 万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现时有效的 《营业执照》。
2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拟向乙方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乙方拟设立 兴证资管鑫众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由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销 商认购,并以该等计划的募集资金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
3 、 2015 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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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方通过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超过21 名,均为甲方经销 商或其核心人员(若拟认购对象认购金额总额未达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中的约定金额,由甲方实际控制人陈合林根据其承诺函,以现金方式差额补 足的除外),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拟认购对象)的具体 信息见本补充协议附件,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
-
根据《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鑫 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资管产品成立及甲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
乙方参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系合法筹集资金,认购资金 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甲方、甲方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若拟认购对象认购金额总额未达到《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金额,由甲方实际控制人陈合林根据其承诺 函,以现金方式差额补足的除外),也未发生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
乙方将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 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将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委托资金及时、足额募集到位。
-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在兴证资管鑫众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份额并不得退出前述资产管理计划。
-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在双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时生效。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 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仍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为准。
-
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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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兴证资管鑫众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 )
甲方 :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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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兴证资管鑫众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 )
乙方 :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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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件: 兴证资管鑫众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对象名单
兴证资管鑫众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对象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经销商或其核心人员(若下列拟认购对象认购金额总 额未达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金额,由爱仕达实际控制人陈 合林根据其承诺函,以现金方式差额补足的除外),拟认购对象具体名单及相关信 息如下:
| 息如下: | |||||
|---|---|---|---|---|---|
| 序号 | 姓名 | 所属单位 | 职位 | 是否与爱仕达具有关联关系 | 个人资产状况 |
| 1 | 王栋 | 同事达(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 大股东、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2 | 陈康 | 南京荣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3 | 赖翔青 | 上海九银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4 | 孙荣 | 上海昌昕商贸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5 | 薛晟 | 重庆粤炼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6 | 陈希 | 烟台联迪经贸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7 | 张珍 | 无锡铭欧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8 | 陈三定 | 宁波市江东和易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9 | 周云刚 | 南京嘉家好商贸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10 | 王玉海 | 山东广旭商贸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11 | 谭斌 | 贵阳仕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12 | 赵锦亮 | 福州铃楷贸易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是 | 良好 |
| 13 | 王建彬 | 福州益百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14 | 陈若海 | 上海恺臻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15 | 谢永增 | 北京永源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16 | 陈洁民 | 合肥乐尔加商贸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是 | 良好 |
| 17 | 简喜维 | 东莞市汇基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 18 | 杨智阳 | 乌鲁木齐市恒元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是 | 良好 |
备注:出于资金未及时到位等不可控因素,可能出现拟认购对象认购金额总 额未达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金额的情况。而实际控制人之 一陈合林已出具承诺,若鑫众 12 号计划认购不足,由其以现金方式补足认购。因 此存在拟认购对象认购金额总额未达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约定 金额,导致爱仕达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合林根据其兜底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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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的可能。陈合林,担任爱仕达董事长、总经理,为爱仕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资产 状况良好,与爱仕达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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