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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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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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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公告编号:2014-036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爱仕达炊具”)及湖北爱仕达电 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爱仕达电器”)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 意:

(1)为湖北爱仕达电器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在中国工商 银行安陆支行形成的最高额为500万元的债务担保;

(2)为湖北爱仕达炊具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在中国工商 银行安陆支行形成的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债务担保;

(3)为湖北爱仕达炊具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在中国农业 银行安陆市支行形成的最高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担保;

(4)为湖北爱仕达炊具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在中国银行安 陆市支行形成的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北爱仕达电器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 2、成立日期:1999 年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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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注册地点: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588 号

  • 4、法定代表人:柯卫琴

  • 5、注册资本:1030 万元

  •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厨房用品、家用电器、不锈钢产品及本公司产品的

货物运输

  • 7、与上市公司的关系:2015 年1 月公司收购中茂(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持

  • 有的25%股权后,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末及2014 年度数据
资产总额 135,150,268.85
负债总额 100,468,881.7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0,000.00
资产负债率 74.34%
净资产 34,681,387.13
营业收入 378,582,435.58
利润总额 41,504,490.13
净利润 36,121,725.64
  • 9、最新的信用等级:无外部评级。

(二)湖北爱仕达炊具基本情况

  • 1、被担保人名称:湖北爱仕达炊具有限公司

  • 2、成立日期:2008 年1 月3 日

  • 3、注册地点: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588 号

  • 4、法定代表人:林富青

  • 5、注册资本:16500 万元

  • 6、经营范围:炊具及配件、餐具及配件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 7、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 8、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末及2014 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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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334,598,384.98
负债总额 92,793,083.0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2,000,000.00
资产负债率 27.73%
净资产 241,805,301.90
营业收入 367,841,957.17
利润总额 27,542,525.67
净利润 20,415,321.91
  • 9、最新的信用等级:无外部评级。

三、拟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湖北爱仕达炊具与中国农业银行安陆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条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银行承兑汇、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 它授信业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 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4、保证期间

  •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 款项之日起二年。

    •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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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二年。

(二)湖北爱仕达炊具与中国银行安陆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 条款

1、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 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相应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湖北爱仕达炊具与中国工商银行安陆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条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 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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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之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四)湖北爱仕达电器与中国工商银行安陆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条 款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 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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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支持,是为简化其融资审批流 程,加快融资速度,降低融资成本。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担保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 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 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无对外担保行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为10500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本次审批担保项目发生之后,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11600万元,占公司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99%、4.29%。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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