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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HIDA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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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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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初及期末 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 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 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 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除子公司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 定, 未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 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拟披露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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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 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 性的交易操作;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就公司套期保值额度、套期品 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 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利 益,必须严格遵守;在签定远期结汇合约时,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客 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金额配比。

六、独立董事对本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 长期发展的需要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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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汉卿 邵春阳 甘为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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