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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China L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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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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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9月7日支 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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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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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名称: 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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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简称: 05 国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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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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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3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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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期限: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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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4.50% 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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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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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 付息日: 每年的9月7日 (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 付息期限: 每年付息日起 20个工作日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2年9 月6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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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付息: 自 2012年9月7日起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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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仍到原认购网点
领取利息。
付息办法 四、
(一)本期债券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交叉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1}^n \frac{1}{2} \sum_{i=$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
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
$\overline{2}$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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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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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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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 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 五、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label{eq:1.1} \mathcal{U}_1=\mathcal{U}_2=\mathcal{U}_3=\mathcal{U}_4=\mathcal{U}_5=\mathcal{U}_6=\mathcal{U}_7=\mathcal{U}_8=\mathcal{U}_8=\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mathcal{U}_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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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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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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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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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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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一次性扣除
-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六、 有关当事人
- 发行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天柱路 28 号楼蓝天大 厦9层
联系人: 安超
联系电话: 010-61462168
-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琪悦
联系电话: 010-60833560
-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overline{4}$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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