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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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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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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主任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 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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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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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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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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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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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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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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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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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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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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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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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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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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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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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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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或半数及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 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 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 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 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或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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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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