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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un Corporation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2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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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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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中瑞 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致: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航天 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尹好 鹏先生出席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0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 知刊登于 2004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在江苏省南京市晨光宾馆 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所载一致。公司董事 长孙俊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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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中瑞 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11472.9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5%。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和议程的变更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尹好鹏
二 00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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