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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PACE HI-TECH HOLDING GROUP CO., LTD. — M&A Activity 2016
Apr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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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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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之
For and on behalf ofCNIC Corpora國新國際投
...........................
$\overline{Au}$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本《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6年 月 8日在北京签署: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西路 45号 法定代表人: 李立新
2.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湾仔区港湾道18号中心广场22层2202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周育先
在本协议中,以上主体单独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鉴于:
-
航天科技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简称"航天科技", 股票代码"000901"。
-
国新国际是一家于中国香港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Navilight 公司是一家于卢森堡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the sociétàresponsabilitélimitée), 注册资本 20,000 美元。
-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国新国际持有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权。
-
航天科技拟支付现金收购国新国际公司合法持有的 Navilight 公司 100% 的股权。
据此,为明确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各方友好协商, 就本次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述各词在本协议内使用时,应具有以下 含义:
"本协议", 指本《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不时之书面修订、修改、变更 或补充(如有)。
"本次重组", 指: 1.上市公司向 Eashine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益圣国际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Hiwinglux S.A 100%股权; 2.上市公司向 Easunlux 公司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收购 IEE 公司 97%股权; 3.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Navilight S.a r.l.100%股权; 4.上市公司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上述三项发行股 份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一项配套募集资金事项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 一项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各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上市公司"或"航天科技",指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C 公司", 指 All Circuits SAS。
"Navilight 公司"或"目标公司", 指 Navilight S.à r.l.; Navilight 公司直接 持有 AC 公司 24%的股权。
"交易对方"或"国新国际",指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国新国际持有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指国新国际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同时上市公司 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的行为。
"现金购买资产",指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国新国际 购买其拥有的标的资产。
"评估基准日", 指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即 2015年9月30日。
"交易价格"或"交易对价",指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 估价值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过户",指交易对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变更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子公司名下的手续。
"标的资产过户日",指卢森堡公司注册管理部门(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Luxembourg) 就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而变 更股东信息并公示之日。
"交割日", 指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名下后的当月 月末最后一日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
"签署日", 指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即 2016年 4月 5
"成立日", 指本协议第17.1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之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第17.2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之日。
"《评估报告》",指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以 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Navilight 公司《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指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 具的以 2015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的 Navilight 公司《审计报告》。
"过渡期", 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估机构", 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 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作日",指中国、卢森堡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卢森堡"指"卢森堡大公国"。
"元",指人民币元。
Z.
1.2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 释。
1.3 上述释义亦适用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及修改文件。
1.4本协议中数字若出现不能整除情况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的计数保留法, 计算股数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取整数。
第二条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2.1 航天科技拟支付现金购买国新国际公司持有的Navilight 公司100%的股 权。Navilight 公司 100%股权的对价为 13, 669. 15 万元, 具体支付现金数量如下 表所示:
| 交易标的 | 交易对方 | 交易对价(万元) | 支付现金数量′万元) |
|---|---|---|---|
| Navilight 公司 100%股权 | 国新国际公司 | 13,669.15 | 13,669.15 |
2.2 航天科技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不超过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支付完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后, 用于支付本次 重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重组各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 IEE 公司的流动资金。
2.3 各方一致确认, 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 航天科技作为 Navilight 公司 股东持有 Navilight 公司 100%股权, 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 担股东责任。
第三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3.1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备案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012-3号],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年9月 30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3,669.15 万元。各方对 上述评估值予以确认。
3.2 经协商, 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价值按照 13.669.15 万元计算, 国新 国际公司所持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13.669.15 万元。国新国际公司拟转让 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如下:
| 交易标的 | 交易对方 | 交易对价(万元) | 支付现金数量(万元) |
|---|---|---|---|
| Navilight 公司 100%股权 | 国新国际公司 | 13,669.15 | 13,669.15 |
第四条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
4.1 航天科技在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相应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标的资产 过户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名下相关过户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以标 的资产过户日为准),国新国际向航天科技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变更证明资料的当 日内, 航天科技发出向国新国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指令。
第五条标的资产交割
5.1 各方协商确定, 国新国际公司和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批文之日起 6 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标的资产交割的全部手续。
5.2 各方应于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涉及购买资产相应募集配套资 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为准)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毕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名下相关过户法律手续(以 标的资产过户日为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适当予以延长,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自然月。
5.3 各方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名下 后的当月月末最后一日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
5.4 航天科技应依法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重组后开始办理本 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有关商 务、发改委及外汇部门的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
5.5 国新国际公司应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时向航天科技交付与标的资产相 关的一切权利凭证和资料文件。
5.6 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由国新国际公司和 Navilight 公司负责办理, 航天 科技应就前述手续办理事官提供必要协助。
第六条过渡期损益安排
6.1 在讨渡期内, 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 Navilight 公司 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若发生亏损,由国新国际公司承担。标的资产过户日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 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 计报告。如果根据审计报告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 则交易对方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 付补偿款项。该等款项应汇入上市公司届时以书面方式指定的银行账户。
6.2 交易对方保证, 在过渡期内, 未经上市公司同意, 不得将其所持 Navilight 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将所持 Navilight 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或设置其它负担, 不得处置 Navilight 公司及及其下属公司(AC 公司及子公司) 的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知识产权、货币资金、债 权等资产), 不得对 Navilight 公司讲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 倩权等导致标的资产对应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6.3 过渡期间,国新国际公司承诺不会改变 Navilight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将保持 Navilight 公司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 产及相关业务,并保证 Navilight 公司在过渡期间资产完整,不会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6.4 Navilight 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Navilight 公司股东所有。
第七条报批、备案及其他必要措施
7.1 各方同意, 为讲行本次交易, 需要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或核准和 /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交易的核准、商务、发改委及外汇等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 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 Navilight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或注册 手续等。各方应各自依法或依本协议负责办理本次交易所需的报批和/或备案手 续。自本协议成立日起, 各方应尽合理努力, 尽快准备并向审批机关提供报批和 /或备案所需之一切文件,以便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7.2 各方同意,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各方应采取一切其他的必要措施, 该等 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或促使他人召开有关内部决策会议、签订或促使他 人签订任何文件、办理各自国资监管机关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等,以确保本次交 易能够按本协议之约定全面实施。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 Navilight 公司的治理
8.1 本次交易完成后, 航天科技将按照标的公司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国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的要求, 对 Navilight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改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航天科技进行委派或聘任。
8.2 本次交易完成后, Navilight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管理的相关规 范,建立符合中国上市公司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 理要求所必要的航天科技管理制度。
第九条税费的承担
9.1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因完成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应由各方按照中国、中国香港、卢森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如涉及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届时有权从交易对价中直接 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适用法律没有规定且本协议各方亦无约定的,由各方 平均分担。
9.2 各方同意,关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 律师费、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由各方根据有关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承担和支 付。
第十条债权债务安排
Navilight 公司独立法人的身份并不因本次交易而改变,因此 Navilight 公 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将独立承担与 Navilight 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但国新国 际及 Navilight 公司在交割日前(包括交割日当日)因故意未向航天科技披露或 告知, 或者未经航天科技事先书面同意的未了结大额帐外负债、或有负债或资产 减值, 交割日后应由国新国际负责就上述减值或损失补足。
第十一条同业竞争
国新国际承诺在本次交易之前, 国新国际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航天科技、 Navilight 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第十二条航天科技声明、保证与承诺
航天科技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
答署本协议:
12.1 航天科技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 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即构成对航天科技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 并可执行的义务。
12.2 航天科技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航天科技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会违反航天科技 与任何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法院、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
12.3 航天科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履行本次 交易的相关程序。
12.4 航天科技签署本协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 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12.5 航天科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确保航天科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科技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正常、有序、合 法经营。
12.6 航天科技保证, 航天科技于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之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 会计数据、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 情况。
12.7 航天科技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且不会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 约目的的行为。
12.8 航天科技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 述各款声明、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国新国 际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12.9 航天科技承诺,本次交易不影响 Navilight 公司与员工已经签订的劳 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国新国际声明、保证与承诺
国新国际向航天科技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依据这些声明、保 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3.1 国新国际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香港法律设 立, 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权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 即构成对 国新国际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13.2 国新国际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国新国际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 不违反 Navilight 公司的章程, 亦不会违反国新 国际公司与任何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也不会导致其违反卢森堡 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
13.3国新国际对目标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标的资产不涉及任何质押、 杳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之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13.4 国新国际就本次交易向航天科技所作之陈述或说明或其向航天科技出 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
13.5 国新国际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确保 Navilight 公司按卢森堡相关 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正常、有序、 合法经营。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国新国际公司不会做出致使或可能致 使 Navilight 公司的业务、经营或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除正常业务经 营外, 除非经双方书面认可, Navilight 公司不会发生或变更任何重大债务, 不 会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不会新增任何对外投资, 不会放弃或转让任何重大权利或 要求。
13.6 国新国际保证本协议签署时 Navilight 公司不存在逾期偿付的重大到 期债务。
13.7 国新国际保证 Navilight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 损失: 如存在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 将全部补偿于航天科技。
13.8 Navilight 公司是依据卢森堡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有限责任公 司 (the sociétéàresponsabilitélimitée), 所有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不存在虚假 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Navilight 公司已取得其设立、历次股权变更以及经营 目前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且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 和许可均为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 权和许可失效或者被撤销。
13.9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AC 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因 Navilight 公司主要资产存在任何瑕疵而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 或 Navilight 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 则作为 Navilight 公司原股东的交易对 方将连带赔偿上市公司及/或 Navilight 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13.10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AC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并按 时、足额缴纳一切税款,不存在任何未决的与税务机构之间的争议、调查或者讯 问事官。如 Navilight 公司因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形成的潜在债务 (或有负债) 及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卢森堡当地的公司注册、税务、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可能受到的处罚、索赔或损失,以及对外担保、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而遭受任 何经济损失的, 则作为 Navilight 公司原股东的交易对方应连带赔偿上市公司及 /或 Navilight 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13.11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AC 公司及子公司)在劳动人事方面应符 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劳动人事方面的争议、纠纷。如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AC 公司及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其雇员存在劳动人事 方面的潜在争议、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可能引发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AC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雇员之间的诉讼纠纷, 或导致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AC 公司及子公司)受到所在国政府机关的行政处罚的, 则作为 Navilight 公 司原股东的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连带赔偿上市公司及/或 Navilight 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AC公司及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13.12 交易对方的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本协议签署日,并且 按本协议的约定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保密
14.1 除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或者为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和/或本次交易 的核准/批准及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向有关机构报送本协议,或 依据中国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 要求必须披露以外,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 任何条款和条件, 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但 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本次交易聘请的境内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股东(以 下简称"除外人员")披露除外。如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 款和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时,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 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通知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 形式。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信件、传真方式送至下列的地址, 或各方已经提 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 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1 号楼 15 层
邮编: 100070
传真: 010-83636060
联系人: 杜伟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12A 层
邮编: 100031
传真: 010-83061500-1538
联系人: 罗晓光
任何通知,如果用专人送达,则收件人签收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如果用特 快专递信件方式寄出,则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五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如果 以传真方式发出, 则在收件人回复确认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排他
本协议为排他性协议,国新国际公司、Navilight 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就 与本次交易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成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
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接洽或向其索取或接收其要约,或 与第三方讲行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本次交易完成或终止后除外。
第十七条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17.1 本协议自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 $\overrightarrow{v}$ .
17.2本协议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自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
17.3 除上述签署即生效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待下述事项全部成就后生 效:
(1) 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正式批复;
(3) 本次交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或者备案;
(4) 本次交易获得国家商务部的审批或者备案;
(5) 本次交易完成国防科工局审查手续;
(6)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声明和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 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8.2 除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非因各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 各方 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1 本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其解 释。
19.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由各方协商 解决,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纷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项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 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其他
20.1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20.2 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权利不 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在其他情形下亦放弃行使同样的权 利。
20.3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 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4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具有与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 效力。
20.5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各方协商, 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6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 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并且,各方应立即 以最接近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原意的有效、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替 代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20.7 鉴于航天科技是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交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国新国际应依法予以相应 的配合。
20.8 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的条文有抵触的协 议。
20.9 本协议有中、英文两个版本, 两个版本若发生冲突或理解有争议时, 以中文版为准。
20.10 本协议壹式拾份, 各方各执叁份, 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
或核准和/或备案。
$\bar{z}$
$\bar{z}$
$\bar{z}$
$\mathcal{L}_{\mathcal{L}}$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6年4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CNIC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For an ${}^{\zeta}!!\overline{\mathrm{E}}{}^{\zeta}$ mited 國新 限公司 Authorized Signature(s)
201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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