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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PACE HI-TECH HOLDING GROUP CO., LTD. — M&A Activity 2016
Jan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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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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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G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frac{1}{3}$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For and on behe GUOXIN International In 國新國際
ومستحدثه
$\mathcal{A}_H$
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二〇一六年一月
$\mathbf{1}$
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本《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6年1月 14日在北京签署:
$\label{eq:2} \sum_{i=1}^n \frac{1}{\sum_{j=1}^n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j} \sum_{j=1}^n \frac{1}{$
1Ç.
-11
vesi
$\hat{m}$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西路 45号 法定代表人: 李立新
- 2、G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香港湾仔区港湾道18号中心广场 22层 2202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育先
在本协议中,以上主体单独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鉴于:
- 1、航天科技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362.4221 万元, 股票简称"航天科技", 股票代码"000901"。国新国际是一家 于中国香港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本 9,355,555,556 美元。
- 2、Navilight 公司是一家于卢森堡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the 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注册资本 20,000 美元。
-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国新国际持有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权。
- 4、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 公司拟通过募集配套资金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国新国际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权。
- 5、为推进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同意与国新国际签署本协议。
为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
$\overline{a}$
好协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 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专有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协议", 指本《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不时之书面修订、修改、变 更或补充(如有)。
"本次重组", 指: 1.上市公司向益圣国际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Hiwinglux S.A 100%股权; 2.上市公司向 Easunlux S.A.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收购 IE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 Engineering S.A. 97%股权; 3.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 G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 Navilight S.à r.l. 100%股权; 4.上市公司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 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上述三项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一项配套募 集资金事项同时生效、互为前提, 任何一项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其他原因 而无法付诸实施, 则各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REALWAY
Ĵ.
"上市公司"或"航天科技", 指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C 公司", 指 All Circuits SAS。
"Navilight 公司"或"目标公司", 指 Navilight S.à r.l.; Navilight 公司直接 持有 AC 公司 24%的股权。
"交易对方"或"国新国际", 指 G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国新国际持有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 指国新国际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 同时上市公 司通过募集配套资金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的行为。
"现金购买资产", 指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国新国 际购买其拥有的标的资产。
$\mathfrak{Z}$
"评估基准日", 指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即 2015年9月30日。
"交易价格"或"交易对价", 指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评估报告》中的 评估价值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过户", 指交易对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变更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子公司名下的手续。
"标的资产过户日"或"交割日", 指卢森堡公司注册管理部门就标的资产转 让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而向 Navilight 公司核发的新注册登记 证上所载明的签发日。
$\tilde{E}_2$ $\mathcal{G}_1$
ý
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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яÿ.
"签署日", 指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即 2016年1月14日。
"成立日", 指本协议第17.1 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之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第17.2 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之日。
"《评估报告》",指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 以 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Navilight 公司《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指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 出具的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的 Navilight 公司《审计报告》。
"过渡期", 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估机构", 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 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作日", 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boldsymbol{4}$
"中国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卢森堡"指"卢森堡大公国"。
"元",指人民币元。
本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非为本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予以限 $1.2$ 制,不应影响本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 本次交易
$2.1$ 以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为前提,上市公司通过募集配套资金以现金方式向国新 国际购买其拥有的标的资产,国新国际同意将标的资产按上述方式转让给上市 公司。
$\frac{1}{\lambda_{\rm eff}}$ j.
$\vec{y}^{\prime}$
.Note
$\mathfrak{m}$ $\bar{\gamma}$
$\frac{1}{2}$
$2.2^{\circ}$ 各方同意, 自标的资产过户日起, 上市公司合法持有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 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三条 标的资产价格
- $3.1$ 各方同意, 山上市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为本次交易出具 《评估报告》。各方进一步同意,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上述经国务院国资委 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明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 由各方 协商确定。
- 各方确认,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13.772.89 万元, 具体价格待《评估报告》出 $3.2$ 具后由各方签订正式协议另行约定。
第四条 交易对价的支付
-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预估值为 13.772.89 万元,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支付 $4.1$ 13.772.89 万元现金。具体价格待《评估报告》出具后由各方签订正式协议另行 约定。
- 本次交易完成配套融资之日(以配套募集资金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为 $4.2$ 准)起十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国新国际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国新 国际应协助上市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Navilight 公司
$\mathfrak s$
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相关法律手续。
- $4.3$ 上市公司向国新国际支付现金的最终金额待《评估报告》出具后由各方签订正 式协议另行约定并且均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 第五条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 $5.1$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Navilight 公司股东所有。
$\delta,g_1^2$ Ź
$\omega$
$\epsilon$
- 过渡期损益安排 第六条
- 61 各方一致同意, 在过渡期内, Navilight 公司所产生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若 发生亏损,由国新国际承担。
- 各方一致同意,于标的资产过户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届时聘请 6.2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Navilight 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和 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如果根据审计报告标 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则国新国际应当在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项。
- 交易对方保证,在过渡期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得将其所持 Navilight 公司 6.3 的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将所持 Navilight 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其它负担, 不得处置 Navilight 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 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资产)或进行其他影响 Navilight 公司正 常经营的行为。
- 第七条 报批、备案及其他必要措施。
- $7.1$ 各方同意,为进行本次交易,需要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 案,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 易的核准、商务、发改委及外汇等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上市公司境外投资事项: 完成 Navilight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或注册手续等。各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交易 所需的报批和/或备案手续。自本协议成立日起,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 尽快准备 并向审批机关提供报批和/或备案所需之一切文件,以便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
交易。
$7.2$ 各方同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各方应采取一切其他的必要措施, 该等必要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或促使他人召开有关内部决策会议、签订或促使他人 签订任何文件、办理各自国资监管机关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等,以确保本次交 易能够按本协议之约定全面实施。
标的资产过户 第八条
国新国际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6 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规 8.1 定, 将 Navilight 公司 100%的股权变更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名 $\mathcal{F}$ .
$\frac{2\pi}{\sqrt{3}}\sum_{i=1}^{N}$
$\mathbf{d}$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尽快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境外投 8.2 资涉及的有关商务、发改委及外汇部门的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治理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进行调整,并根 $9.1$ 据卢森堡公司法、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 Navilight 公司的法人 治理进行相应规范。
第十条 陈述与保证
- 本协议任何一方特此向其他方承诺, 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在所有 $10.1$ 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
- 本协议各方分别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0.2$
- (1) 上市公司保证, 其是一家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并己取得经营其 业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和批准, 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国新国际保证,其是按照中国香港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各方均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签署日可以取
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 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 全面履行本协议。
- (3)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讳反: 中国、卢森堡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其作出或订立 的对其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 况,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 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 (4) 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构成不利影 响的行为: 本协议签署后, 将积极履行本协议。
$\hat{d}_{\vec{k}}$
$\widetilde{\mathcal{N}}$
$\mathcal{A}$
第十一条 承诺
- 上市公司向国新国际承诺如下: $11.1 -$
- (1) 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与保证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2)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本协议的生效及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为履行本 协议, 与他人签署有关文件、准备并提交审批机关所要求的应由上市公 司准备并提交的全部文件, 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并尽最大努力促 使该等审批机关同意本次交易;
- (3)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 及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公告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
- (4) 尽最大努力,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以尽快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政 府审批/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 易的核准)。
- $11.2$ 国新国际向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 (1) 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与保证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2)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本协议的生效及实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为履行本
协议, 准备并提交审批机关所要求的应由交易对方准备并提交的全部法 律文件:
- (3) 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修改其章程,签署必要的法律文 件, 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如必要), 以确保完成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 的登记或注册手续;
-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 及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公告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 (5) 在本次交易完成前, 应确保并促使目标公司按正常和有效的经营方式继 续进行其正常业务的经营;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得变更目标公司的主 营业务:
3
$\begin{array}{c}\n\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 \bullet$
$\frac{1}{\sqrt{2}}$
$\mathcal{W}$
- (6) 其合法拥有 Navilight 公司的股权, 并有权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 且在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过户日或本次交易完成之前, 标的资产上 均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权利主张、查封、冻结、判决、裁定、裁决、 处罚及任何其他法律程序、限制及第三方权利;
- (7) Navilight 公司是依据卢森堡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the 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所有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不存在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Navilight 公司已取得其设立、历次股权变 更以及经营目前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 且所有该 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合法、有效, 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 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或者被撤销。
- (8) Navilight 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 车辆、知识产权等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目标公司主 要资产存在任何瑕疵而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或目标公司遭 受任何经济损失的, 则作为目标公司原股东的交易对方将连带赔偿上市 公司及/或目标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 (9) Navilight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并按时、足额缴纳一切税款, 不 存在任何未决的与税务机构之间的争议、调查或者讯问事宜。如目标公
司因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形成的潜在债务(或有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违反卢森堡当地的公司注册、税务、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可能受到的处罚、索赔或损失, 以及对外担保、任何第三方 的索赔)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 则作为目标公司原股东的交易对方应 连带赔偿上市公司及/或目标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10) 交易对方的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本协议签署日, 并且按 本协议的约定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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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b{A}^{\dagger}$
$\bar{T}$
第十二条 税费分担
- 各方同意,因完成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应由各方按照中国、 $12.1$ 卢森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如涉及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上市公 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届时有权从交易对价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话用法律没有规定且本协议各方亦无约定的, 由各方平均分担。
- $122$ 各方同意, 关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双方各自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 估费、律师费、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由各方各自承担和支付。
- 第十三条 通知
-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 应采用书面形 $13.1$ 式。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信件、传真方式送至下列的地址,或各方已经提 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 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1 号楼 15 层
邮编: 100070
传真: 010-83636060
联系人: 杜伟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12A 层 邮编: 100031
传真: 010-83061556
联系人: 罗晓光
任何通知,如果用专人送达,则收件人签收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如果用特快 专递信件方式寄出, 则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五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 以传真方式发出, 则在收件人回复确认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 $14.1$ 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 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int_{\gamma}^{\gamma}$
$\frac{3}{4}$ $\frac{1}{2}$ and $\frac{1}{2}$
$\frac{1}{2}$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是指各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 $15.1$ 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罢工等。
-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 $15.2$ 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 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 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 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 任。
-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 $15.3$ 形式通知对方, 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 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
-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 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 各方应 $15.4$ 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本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16.1$
-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若 $16.2$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纷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裁判。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项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应当 继续履行。
-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条件
- 本协议自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17.1$
- 本协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17.21$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在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除非各方另行 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 成就为前提:
- (1) 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本次交易;
- (2) 国新国际有权机关批准本次交易:
- (3) 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进行原则性批复。
- 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机关批准/核准而导致 17.3 本协议无法生效, 各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种情形下, 各方为本次交易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 正式协议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为完成本次交易,各方仍需签署正式协 18.1 议, 有关各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事项签署正 式协议。正式协议的生效前提为:
(1) 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 批准本次交易;
(2) 国新国际有权机关批准本次交易;
(3) 国务院国资委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并批准本次交易正 式方案;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事项经国家发改委备案:
- (5)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事项经国家商务部备案;
- (6)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外汇出境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 (7)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保密
除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或者为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和/或本次交易的核准/ $19.1$ 批准及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向有关机构报送本协议, 或依据中 国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要求 必须披露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任 何条款和条件, 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但 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本次交易聘请的境内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股东(以下简称"除外人员") 披露除外。如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 露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时, 须确保该等人员遵 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mathcal{S}$
第二十条 其他
-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 20.1 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 $20.2$ 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权利不应视为 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在其他情形下亦放弃行使同样的权利。
- 20.3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协议的变更 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具有与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
- $20.5$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各方协商, 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mathcal{L}_i$
÷.
- 20.6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 执行的条款,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并且,各方应立即以最接 近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原意的有效、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替代该 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 鉴于上市公司是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 各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 20.7 交所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交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 20.8 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的条文有抵触的协议。
- 本协议壹式拾份, 各方各执叁份, 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 20.9 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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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 $\mathca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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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仅为《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签署页]

$20167/77/7$
$\beta$
$\hat{r}$
Limite $\beta}$
$\frac{1}{|reds|}$
[本页无正文, 仅为《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签署页]
G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chi^2_{\rm eff}$
法定伪表人反威授权代表)CUOXIN International Investines Corporation Limited图 ガ岸係 化法作 叉 as 司 uhorized Signature(s) $\mathcal{L}$ $206 + 1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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