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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pace CH UAV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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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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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分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分、子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公司 或子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 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 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 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下同)的决策 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分公司不具有独 立的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五条 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 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 公司、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加强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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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要自计盈亏),在公 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 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对子公司经 营层的考核。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 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确保各 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制定经营计划 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九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 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 纳入本系统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 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 依据。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公 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或提名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被委派或被提名 后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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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提名并提请子 公司的董事会任命和解聘,未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由公司直接任命;分公司的总 经理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 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公司委派制。

第十四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 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 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 度。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经营情况,每 年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公司批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 财务管理制度,报经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督和 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 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 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 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 报公司审批;

    • 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5、在权限范围内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 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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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分公司、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7日前上报、 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 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 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 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应定期取 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报表。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 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分公司、 子公司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 3、大额银行退票;

    •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 6、重大行政处罚;

    • 7、关联交易;

    •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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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同时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接 受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公司内审部门完成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 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审计, 以便于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 并及时了解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由公司内 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要时需报备公司审 计后实施。重大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

  • 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

  • 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

  •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 5、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

  • 6、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

第七章 特别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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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事先征得公司批准: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重大经济合同;

6、债券或债务重组;

  • 7、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 8、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 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制定的各项 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遵照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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