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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pace CH UAV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ug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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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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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 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贵公司本次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就贵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已于2014 年3 月11 日出具了《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已 于2014 年3 月13 日和贵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一并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 告。2014 年3 月28 日,本所律师就本次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情况进行了补充 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意见书(一)》”)。2014 年6 月5 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140299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出具《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二)》”)。

2014 年7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14]727 号《关 于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罗培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核准同意本次资产重组。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标 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洋 科技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标的资产过户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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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方案概述

根据《报告书》及南洋科技与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签署的《现 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南 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资产重组的方案如下:

1、南洋科技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 合持有的东旭成合计80%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13000 万元。

2、本次南洋科技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8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 付交易对价6600 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41400 万元。

3、根据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南洋科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 价格为6.45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64,186,047 股;向不超过10 名其他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5.80 元,发行股份数量不 超过22,413,793 股。

4、南洋科技本次向不超过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不超过13000 万元,扣除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等发行费用约1500 万元后, 其中6600 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南洋科技光学膜 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洋科技持有东旭成80%股权,罗培栋和新亚联合分别持 有东旭成10%股权。

二、 本次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 南洋科技的批准与授权

1、2014 年1 月24 日,南洋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 议案》等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2、2014 年3 月11 日,南洋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公司 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浙江南洋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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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 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议 案。

3、南洋科技独立董事分别于2014 年1 月24 日、2014 年3 月11 日出具《浙 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独立意见》,对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了肯定性意见。

4、2014 年6 月5 日,南洋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本次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 目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议案》,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

5、2014 年3 月28 日,南洋科技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资产重组的相 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罗培栋、罗 新良、姚纳新及法人新亚联合。

1、2013 年12 月20 日,新亚联合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新亚联合将持 有的东旭成10%股权转让给南洋科技,并对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 权。

2、2014 年1 月3 日,东旭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罗培栋、罗新良、 姚纳新、新亚联合将其持有的东旭成合计80%股权转让给南洋科技,并对其他股 东拟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8 月1 日,东旭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罗培栋将其持有的55% 股权以33000 万元转让给南洋科技、罗新良将其持有的10%股权以6000 万元转 让给南洋科技、姚纳新将其持有的5%股权以3000 万元转让给南洋科技、新亚联 合将其持有的10%股权以6000 万元转让给南洋科技。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4 年7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14]727 号《关 于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罗培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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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法律意见书

金的批复》,核准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2,413,793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南洋科技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并已取得交 易实施的全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根据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 年8 月12 日出具的(慈)登记内变字 [2014]第18-24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东旭成于2014 年8 月12 日取得的 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及其章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成股东已变更为南洋科技、罗培栋及新亚联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持有的 东旭成80%股权已过户至南洋科技名下,标的资产交割已完成。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已办理完毕, 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过户合法、有效。

四、本次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洋科技已就本次资产重组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标的资产过 户完成后,南洋科技尚需办理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并向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按 照证监会的核准情况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 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按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向 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 组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资产重组 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已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过户合法、有效;本次资产重组涉及 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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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一)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 ___________

负责人:沈田丰 ___________ 王 侃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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