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erospace CH UAV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25, 2012

54432_rns_2012-05-25_8c80b6e6-a064-4afb-a801-388a063d00a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97号)文件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洋科技”或“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十名特定发行对象 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48,184,81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15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729,999,992.7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999,999.76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699,999,992.94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2年5月10日到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2012年5月1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129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 保荐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台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台州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椒江洪家支行(以 下简称“泰隆银行洪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放在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 行洪家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齐 鲁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应当共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行台 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伟、徐敏可以随时到农行台州分 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 泰隆银行洪家支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 行洪家支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 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 银行洪家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 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泰隆银行洪家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 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督导期结束后(2013 年12 月31 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