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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pace CH UAV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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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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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1-033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参股浙江贝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1年7月3日,本公司与浙江贝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原股东王坚、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特投 资”)三方在浙江省台州市签订了“浙江贝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 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约定: 标的公司引进 本公司、杰特投资作为新股东;本公司、杰特投资与原股东王坚三方共同 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标的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20万元人民币(以下非特指 均为人民币),由原股东王坚一人持有100%股权。总体增资方案:标的公 司注册资本由52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增资分两次完成,第一次增加到 1,500万元,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第二次增资时间视标的公 司投资计划而定,全部以现金方式增资。具体增资比例为:本公司拟以自 有资金出资1,219.80万元(其中:1,14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79.80万元 作为资本公积金;分两期出资,首期出资649.80万元),取得38%的股权; 杰特投资出资706.20万元(其中:66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46.20万元作 为资本公积金;分两期出资,首期出资376.20万元)取得22%的股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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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王坚增资691.20(其中:68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1.20万元作为资 本公积金;分两期出资,首期出资91.20万元),其股权比例稀释到40%。

  • 2、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授权管理制度,本次投资无须董事会审批。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介绍

1、标的公司原股东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原股东王坚,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年38 岁,1995 年-1999 年,创办台州市晶丽反光材料厂;1999 年-2008 年创办台州市方向反光材 料有限公司;2009 年6 月起,开始创办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见 本公告“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 2、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 年11 月2 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灵 正,住所为台州国际商务广场1 幢705 室,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该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张灵正,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资本运作及企业管理咨询等, 是一家具有企业投资运作特色的民营企业。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增资)标的为浙江贝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即标的公司, 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增资。标的公司成立于2009 年6 月17 日, 住所为台州经济开发区杨广路118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坚,注册资本(增 资前)为520 万元,由原股东王坚一人持有100%股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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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锂电池零配件及材料、节能环保新材料研发、制造、加工,玻璃微珠 制造、销售等。该公司目前拥有6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2 项发明专利(已受 理)。另外,该公司的锂离子电池用球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获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目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玻璃微珠粉体、材 料和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其中:高折射率玻璃微珠粉体 产品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股东王坚多年研发、生产、销售,已形成较 为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稳定的客户群体和一定的销售规模;另外,该公 司十分重视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并积极开展与大专院校的技术合作。 目前,该公司已研发成功锂离子正极材料球形磷酸铁锂,并已建立了中试 生产线,产品已初步形成销售。

标的公司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1、标的公司增资前的原股权架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坚 520 100%
合 计 520 100%
2、标的公司增资后的股权架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万元)
1 王坚 1200 40% 11.20
2 本公司 1140 38% 79.80
3 杰特投资 660 22% 46.20
合 计 3,000 100% 137.20

标的公司2010 年、2011 年4 月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2010 年 2011 年4 月 2011 年4 月(评估)
总资产 6,394,337.85 8,610,116.86 8,978,261.24
总负债 943,013.11 3,053,819.24 3,053,819.24
股东权益 5,451,324.74 5,556,297.62 5,924,442.00
营业收入 3,868,917.83 2,493,030.78
净利润
备注
278,579.89
未经审计
104,972.88
未经审计

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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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估(“坤元评报 [2011]225 号”)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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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增资计划: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520 万元增加到3,000 万元。 增资分两次完成,第一次增加到1,500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 天内 完成,第二次增资时间视标的公司投资计划而定。

标的公司的原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坚 520 100%
合 计 520 100%

2、第一次增资:各方同意,以2011 年4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坤 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坤元评报[2011]225 号”),止基准日,标的公 司经评估的净资产(股东权益)为5,924,442.00 元,实收资本为 5,200,000.00 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以1 元注册资本按1.14 元价格增 资。本公司以总额649.80 万元投资标的公司,其中57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投入,取得标的公司38%的股权,余下79.8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投入标的 公司;杰特投资以总额376.20 万元投资标的公司,其中330 万元作为注册 资本投入,取得标的公司22%的股权,余下46.2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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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原股东王坚以总额91.20 万元增资标的公司,其中80 万元作为 注册资本投入,余下11.2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投入标的公司,加上原股 东原始投入的注册资本520 万元,累计投入注册资本600 万元,总共占标 的公司40%的股份。

投资方第一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万元)
1 王坚 600 40% 11.20
2 本公司 570 38% 79.80
3 杰特投 330 22% 46.20
合 计 1,500 100% 137.20

各方同意,增资前的累积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增资后,标的公司账面 净资产由增资后的各方按本协议所述持股比例享有。原股东一致同意,第 一次增资的1,117.20 万元资金,仅用于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 偿还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

3、第二次增资:三方同意,第二次增资1,500 万元,按第一次增资后 的股权比例进行增资:即原股东、本公司、杰特投资分别增资600 万元、

570 万元、330 万元。第二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万元)
1 王坚 1200 40% 11.20
2 本公司 1140 38% 79.80
3 杰特投资 660 22% 46.20
合 计 3,000 100% 137.20
  • 4、各方同意,投资方和原股东应将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

  • 方式付至标的公司的验资账户。

(1)原股东与投资方已制定出标的公司新章程并经股东会同意签署 后,向投资方提供《股东会决议》、《新章程》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方的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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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款。 (三)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原股东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标的公司是公司名 称、品牌、商标、商品名称、网站名称、域名及专利、专有技术、各种经 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及专利权)的唯 一、合法的所有权人。

(四)债务和诉讼

1、原股东确认并承诺:在投资方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前,除评估报告 已披露的以外,标的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未 披露的债务和责任。

2、原股东同意,若有未向投资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由原 股东承担,原股东承诺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作抵押。

3、原股东确认并承诺:标的公司已计提应当支付的所有税款,并无责 任就任何税款支付罚款、附加费、罚金或利息。除了标的公司在正常业务 过程中引起的税务责任(且已在评估报告反映)之外,不存在任何现有的、 或有的或递延的税务责任;标的公司现在或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未曾卷 入与税款有关的任何争议;所有在资产负债表日标的公司应付的税项,已 全部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并无其他税务上的负债。若有未向投资方披露的 标的公司的上述税务负债,由原股东承担,原股东承诺以其持有的标的公 司的股权作抵押。

4、原股东确认并承诺:除评估报告已披露的以外,标的公司确认现在 或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均未卷入任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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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若有未向投资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上述诉讼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原股东承诺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作抵押。

(五)违约责任

  •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

  • 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 除协议的权利。

(六)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目的是实施公司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更好地回报全体投资者。该投资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导 向,符合本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预期能为本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本 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投资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主营业务均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项目风险

虽然本项投资经过了充分论证,但仍然可能面临技术、市场、管理以 及合作各方的努力等方面的风险,如果不能达到投资目的或产生投资损失, 则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公司将积极采取 对策和措施来控制、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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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增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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