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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pace CH UAV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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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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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 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 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气动院”)、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泰控股”)、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投资”)、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利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航 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 84%股权;同时拟向航天气动院、航天投资、航天科技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航天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宏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保利科技、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和台州市金融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9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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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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