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erospace CH UAV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54432_rns_2021-04-22_34d28f1b-0846-4c4a-88f0-96cf3e7748a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航天彩虹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航天 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航天彩虹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 年4 月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 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4 月22 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 丰台区云岗西路 17 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胡梅晓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4 月2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 年4 月22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截至2021 年4 月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367,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2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68,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1,63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2 名,拥有及代表 的股份数2,272,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航天彩虹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22%;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39,2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1%;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19,1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22%;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39,2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1%;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19,100 股,
航天彩虹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6%。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22%;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39,2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1%;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19,1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6%。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67%;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58,3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7%;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0 股,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22%;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39,2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1%;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19,1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邵奕兴、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808,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8.2804%;反对501,8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9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0,28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航天彩虹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114%;反对501,893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86%;弃权0 股,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全面预算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67%;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58,3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7%;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0 股,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22%;反对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弃权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39,279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1%;反对13,80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3%;弃权19,1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6%。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航天彩虹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 谢 天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