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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 Win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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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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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新營區新工路二十八號(經濟部新營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會議室)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騰葦及廖鴻儒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二、營業報告書及上述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

三、謹提請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115年3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

img-0.jpeg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55,090,893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462,889)
本期稅後淨利 37,446,494
92,074,498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3,698,361)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88,376,137

本期分配項目

發放股東紅利-現金(每股NTD 0.35元)

(24,000,725)

期末未分配盈餘

64,375,412

董事長:曾國浩

經理人:曾國浩

會計主管:林宜禪

三、本公司自一一四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24,000,725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0.35元。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以小數點數字由大至小及股東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為止。

四、本案俟本次股東常會承認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等相關發放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五、謹提請承認。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案。

說明:一、依據金管會民國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函令規定,為配合實務運作需求,並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並且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修訂「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十五條之條文,並經115年1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次 內容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七)款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七)款 1.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行為,並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之公告申報標準。(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條文內容)。
2. 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會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之需求,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增訂本條文第一項第七款之條文內容)。
3. 原第一項第七款移列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4. 為明確公司應公告申報之計算標準,爰增訂第三

條次 內容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1. 及 2. 之資訊,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當本公司實收資本額尚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且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時。
2. 當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且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時。
3. 當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時。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時;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 | 1. 及 2. 之資訊,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當本公司實收資本額尚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且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時。
2. 當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時。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時;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時。

(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 項,明定公司有關總資產金額之計算方式。(增訂本條文第三項之條文內容)。

  1. 配合本條文第一項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爰增訂第四項條文,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增訂本條文第四項之條文內容)。

  2. 因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原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第五項及第六項予以項號順序修正。 |


條次 內容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時。

(七)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時,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八)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二、前項(一)至(七)款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之部分免再計入。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三、前項(一)至(七)款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之部分免再計入。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


條次 內容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二、前項(一)至(八)款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之部分免再計入。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四、當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發行時:
(一)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二)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三)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四)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四、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條次 內容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條次 內容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容有變更。
第十九條 一、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訂定於八十八年
六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於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二
次修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六日,第三次修訂於一百年
六月二十四日,第四次修訂
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一0三年六月
二十四日,第六次修訂於一
0六年 六月二十 六日,第
七次修訂於一0八年六月二
十五 日,第八次修訂於一0
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九次
修訂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
日,第十次修訂於一一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 | 一、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訂定於八十八年
六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於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二
次修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
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一百
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次修
訂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二
日,第五次修訂於一0三年
六月二十四日,第六次修訂
於一0六年 六 月二十 六
日,第七次修訂於一0八年
六月二十五 日,第八次修
訂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
日,第九次修訂於一一一年
六月二十七日。 | 增列修訂日期及次數。 |

二、謹提請討論。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全面改選董事案。

說明:一、本公司第九屆董事任期原於115年6月27日屆滿,為配合一一五年股東常會,擬全面改選。

二、依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本次選舉應選出董事8席(含獨立董事4席),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三、新任董事之任期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23日止,任期三年。原任董事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時止。

四、董事候選人名單詳如下:

董事候選人 1 2 3 4
姓名 極致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曾國浩 胡淑賢 蔡美麗 嘉悉(股)公司
代表人:林高順
持有股數 6,102,869 380,000 0 2,172,000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
精密機械工學博士 銘傳大學
管理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研究所碩士 輔仁大學
企業管理學學士
經歷 1.將群專利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2.Fujikura ltd.研發係長
3.寶一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特別助理、技術處協理
4.煦康科技系統(股)公司董事
5.MEB COMMERCIAL IMPORTADORA EXPORTADORA LTD.董事長
6.寶一科技(股)公司總經理暨永續發展委員(召集人)(現職)
7.文麥(股)公司董事(現職)
8.極致投資(股)公司 1.寶一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特別助理
2.煦康科技系統(股)公司監察人
3.共通科技(股)公司
副總經理
4.寶一科技(股)公司
副總經理暨永續發展委員(現職)
5.駐龍精密機械(股)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召集人)&審計委員(召集人)&永續發展委員(召集人)(現職)
6.旭東機械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永續發展委員(現職) 1.世新大學董事
2.交通銀行投資部科長
3.台北大學兼任講師
4.世新大學兼任講師
5.文化大學兼任講師
6.永儲(股)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7.歐華投資開發(股)公司董事暨總經理(現職)
8.倫飛電腦實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現職)
9.元翎精密工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現職) 1.淳安電子(股)公司董事、監察人
2.文麥(股)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現職)
3.Monterey Cayman INC.董事長(現職)
4.嘉悉(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5.宏高科技(張家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現職)
6.高緯投資(股)公司監察人(現職)

董事長(現職)
9.嘉悉(股)公司董事
(現職)
10.得寶投資(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獨立董事
候選人 1 2 3 4
姓名 蘇慶陽 黃敏恭 盧文祥 李定安
持有股數 0 0 0 0
學歷 1.國立政治大學企
研所企家班
2.國立成功大學機
械系學士 1.國立政治大學 法
學院公共行政研究
所 法學碩士
2.國立政治大學 法
學院政治學系 法
學學士 1.臺灣政治大學科技
管理博士
2.美國 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
富蘭克林 法學院
智慧財產碩士
3.臺灣中興大學(現
台北大學)法學碩
4.臺灣東吳大學法律
系比較法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
會計學系 學士
經歷 1.金屬工業發展中心常務董事
2.台灣區車輛同業
工會常務理事
3.中華汽車工業
(股)公司 董事/
總經理
4.華擘機械工業
(股)公司 董事長
5.順益汽車(股)公
司 副董事長
6.匯豐汽車(股)公
司 董事長
7.中華賓士汽車
(股)公司 總裁
8.裕隆汽車製造
(股)公司 董事
9.佳世達科技(股)
公司 獨立董事 1.台北市政府秘書處
法制室科員
2.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專員、第十一區管理處總務室主任
3.國立中興大學企業
管理學系兼任講師
4.台灣省選舉委員會
行政室主任
5.台灣省議會秘書處
股長、秘書、專門
委員、主任秘書、
副秘書長、秘書長
6.台灣省諮議會簡任
十四職等秘書長
7.桃園縣副縣長
8.桃園縣代理縣長
9.臺灣自來水公司董
事長 1 駐新加坡臺北代表
處顧問兼經濟組組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局長
3 法務部資訊處簡任
專門委員
4 臺灣花蓮、士林、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民庭法官
6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庭法官
7.立積電子(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
員&審計委員(現
職)
8.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1.台灣舞弊防治與鑑
識協會 董事暨公
共關係委員會主委
2.朱莉國際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3.駿吉-KY 獨立董事
4.晟鈦(股)公司 獨
立董事、薪酬委員
5.文麥(股)公司 獨
立董事
6.建誠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 會計師(現
職)
7.台北市政府商業處
諮詢會計師(現
職)
8.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會計師
(現職)

9


| | 10. 馬來西亞商陳唱集團資深集團顧問
11. 中國機械工程協會副理事長
12. 中國工程師學會傑出工程師評審委
13. 彥臣生技藥品(股)公司董事(現職)
14. 瑞智精密(股)公司獨立董事暨薪酬委員(召集人)、審計委員(召集人)(現職)
15. 博士學投資(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 1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1.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
12. 台灣車輛(股)公司董事長
13. 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董事長
14. 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執行長(現職)
15. 倫飛電腦實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現職) | 院特聘調解委員(現職)
9.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兼職教授(現職)
10.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現職)
11. 盧文祥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現職)
12. 亞果生醫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現職) | 9. 台北市產業發展局諮詢會計師(現職)
10. 中華國際投融資促進會監事(現職)
11. 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董事
12. 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委
13. 蘭亭書閣投資(股)公司監察人(現職)
14. 蘭亭水舍投資(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
| --- | --- | --- | --- | --- |
| 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之提名理由 | 本公司為繼續借助蘇獨立董事產業及管理專才,擬繼續提名。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五、本次改選依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為之,請參閱議事手冊。

六、謹提請選舉。

選舉結果:

10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說明:一、因應本公司多角化營運所需,且基於投資與其他業務發展考量,擬解除本次股東常會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於與本公司所營事業相同之他公司,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之限制。

二、董事競業限制明細如下:

職稱 姓名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董事
代表人 曾國浩 1. 文麥(股)公司 董事
2. 極致投資(股)公司 董事長
3. 嘉悉(股)公司 董事
4. 得寶投資(股)公司 董事長
董事 胡淑賢 1. 駐龍精密機械(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召集人)、審計委員(召集人)、永續發展委員(召集人)
2. 旭東機械工業(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永續發展委員
董事 蔡美麗 1. 歐華投資開發(股)公司 董事暨總經理
2. 倫飛電腦實業(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3. 元翎精密工業(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董事
代表人 林高順 1. 文麥(股)公司 董事長暨總經理
2. Monterey Cayman INC. 董事長
3. 嘉悉(股)公司 董事長
4. 宏高科技(張家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5. 高緯投資(股)公司 監察人
獨立董事 蘇慶陽 1. 彥臣生技藥品(股)公司 董事
2. 瑞智精密(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召集人)、審計委員(召集人)
3. 博士學投資(股)公司 董事長
獨立董事 黃敏恭 1. 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 執行長
2. 倫飛電腦實業(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獨立董事 盧文祥 1. 立積電子(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特聘調解委員
3. 度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兼職教授
4.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5. 盧文祥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6. 亞果生醫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11


| 獨立董事 | 李定安 | 1. 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2.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諮詢會計師
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會計師
4. 台北市產業發展局諮詢會計師
5. 中華國際投融資促進會 監事
6. 蘭亭書閣投資(股)公司 監察人
7. 蘭亭水舍投資(股)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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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謹提請討論。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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