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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 Tyre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04
Mar 2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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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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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A E O L U S T Y R E C O . , L T D .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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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风神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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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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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包括正副董事长在内的执行董事,不包 含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由其他制 度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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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为贯彻收入与风险对等的原则,董事的薪酬分为两部分:基本年薪 和风险收入。
第二章 董事基本年薪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董事的职责范围,董事会成员的基本年薪分别为:
董事长 20 万元 副董事长 15 万元
执行董事 9 万元
同时取消以上岗位的工龄、岗位、加班工资和其他各种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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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名义风险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
总体名义风险收入(TB)=
当年净利润(Pn)×1%
+比上一年度净利润增加值(Pn-Pn-1)×风险收入系数(F)
其中风险收入系数(F)根据综合业绩评价指标确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综合经营业绩应从净利润增加、市场占有率提高、销售货款 回收和净资产收益率提高方面得以体现,故综合业绩评价指标(I) 以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回收率和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四个方面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作为 计算总体名义风险收入的依据。
第八条 综合业绩评价指标由四项指标加权所得: I=0.5R1+0.3R2×R3+0.2R4
其中:
I: 综合业绩评价指标;
R1:当年净利润增长率=(当年净利润Pn/前一年净利润Pn-1)×100%-1;
R2: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Sn+1/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Sn)×100%-1;
R3:当年现金回收率=(1-当年平均应收帐款余额/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R4: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净利润/当年加权净资产×100%。
注1:计算当年净利润时,应剔除会计政策调整因素
注2:当年加权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净利润/2+本期发行新股或配股等新增净资产实 际使用月数/12-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本期期末的月份数/12
注3:当年平均应收帐款余额为12 个月应收帐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九条 风险收入系数(F)和综合业绩评价指标(I)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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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15%≤I 时,F=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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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10%≤I<15%时,F=0.10 3. 当 5%≤I<10%时,F=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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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5%≤I<5%时,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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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10%≤I<-5%时,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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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I<-10%时,F=0.15;
第十条 出现第九条第1-3 项情况,进入本细则第五章基本年薪的发放和实 际风险收入的奖励程序。
出现第九条第4 项情况,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只发放基本年 薪,无风险收入的奖励与处罚。
出现第九条第5-6 项情况,进入本细则第六章基本年薪和实际风险 收入的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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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体名义风险收入(TB)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Pn)的6%,若出 现TB>Pn×6%情形,总体名义风险收入取Pn×6%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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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各执行董事的岗位贡献,个人名义风险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各董事名义风险收入(B)=总体名义风险收入(T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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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执行董事的K 值分别取15%、9.84%、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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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未来执行董事人数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K 值进行相应调整,经董事会批准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董事实际风险收入的确定与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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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贯彻奖勤罚懒原则,避免出现实质上的平均主义,本细则特规定 在名义风险收入的基础上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执行 董事进行进一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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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执行董事的实际风险收入=个人名义风险收入×考评系数,董事成 员的考评系数在每年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董事考评 制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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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考评程序依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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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执行董事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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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董事与高管人员绩效评价程序和标准》(另 行规定)对执行董事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计算考 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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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五章 基本年薪的发放和实际风险收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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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基本年薪折算成月度基薪:月度基薪=基本年薪/12。每月以现金形 式发放月度基薪的70%,同时每月提留月度基薪的30%作为当年风险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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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介机构审定的会计 报表,如认定考核年度业绩已经达到本细则第三章所规定获取风险 收入的条件,当在会计报表出具15 日内转入风险收入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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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名义风险收入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组依据经审定的会 计报表和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确定总体名义风险收入和董事个人名 义风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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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考评系数确定个人实际风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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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考核程序结束15 日内,以现金形式发放考核年度每月 提留之月度固定年薪部分和考核年度实际风险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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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考核年度实际风险收入的40%当年不予发放,提留作为下年度的风险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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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本年薪和名义风险收入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将董事的部分固定年薪和部分风险收入转入风险抵押,用于 抵补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体现收入与风 险相一致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处罚规定仅就董事因为经营成果好坏在薪酬方面对风险收入 的扣罚情形做出规定,重大经营失误以及违法等其它行为的处罚适 用但不限于此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审定的会计报表,认 定考核年度业绩没有达到本细则第三章所规定获取风险收入的条 件,当在会计报表出具15 日内转入基本年薪和风险收入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 鉴于考核年度无风险收入或风险收入为负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 时终止考评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成员风险收入处罚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组依据经 审定的会计报表和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加以确定。个人所应承担的比 例同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首先扣罚考核年上年度风险收入抵押,若扣罚款小于或等于上年度 风险收入抵押,则剩余部分风险抵押该年度不得发放,顺延至下年 度,充当下年度风险抵押。但考核年度提留的月度固定年薪30%部 分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九条 若扣罚款大于上年度风险收入抵押,则继续扣取考核年提留的月度 固定年薪的30%部分。该提留部分若有剩余,不得发放,顺延至下 年度,充当下年度风险抵押。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个人最大扣罚限额为所有提留风险抵押款及当年提留的 月度固定年薪30%的部分,以保障董事基本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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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与高管人员的兼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董事与经理人员出现兼职,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获取固定年 薪和风险收入。
第三十二条 兼职高管的董事,其风险收入处罚方法与获取风险收入奖励的标准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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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奖励或处罚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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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按月扣取 30%月度
固定年薪
合格,奖励
年度综合指标
不合格,处罚
扣罚一、 足
扣罚考核年上年度风险收入抵
押部分
不足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83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按月发放 70%月度
固定年薪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200 x 12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1、 发放考核年度固定年薪的 30%
2、 发放考核年上年度风险收入的抵押部分即
40%。
3、 发放考核年度风险收入的 60%。
4、 扣除考核年度风险收入的抵押部分即 40%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200 x 9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1、 剩余部分,该年度不得发放,顺延至下年
度,充当下年度风险抵押。
2、 但当年提留的月度固定年薪30%部分可以
现金形式发放。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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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扣罚二 剩余部分,该年度不得发
足
扣取当年提留的月度固定年薪 放,顺延至下年度,充当
下年度风险抵押。
不足
已至个人处罚上限
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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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自二○○四年度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固定年薪和风险收入的会计处理按上市公司相应会计法 规办理,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社会统筹、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按 国家相应规定缴纳。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一式三份,经董事会成员签字后,一份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一份交本公司证券部以备投资者查阅,一份交本公司档案室 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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