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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 Ty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3
Sep 2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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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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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 " " " "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风神股份 或 发行人 )本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7,5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3]119 号文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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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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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承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 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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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2003 年 9 月 24 日( T - 3 日)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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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股票市值达 10,000 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发行新股的 配售申购。
A 投资者可申购新股数量的计算,分别依据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股 A 股票市值,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 、市值计算依据:《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 要》刊登当日( 2003 年 9 月 24 日, T - 3 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各 A 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和(包 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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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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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者务请特别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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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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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公告仅就本次发行“风神股份” 7,500 万股 A 股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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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作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 2003 年 9 月 24 日( T - 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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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者在作出认购“风神股份”股票的决定之前,请仔细阅读《风神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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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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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公告
据。《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录材料可到 www.sse.com.cn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处查阅,也可在上证所网站( )上查阅。
9 、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 一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融资申购。
10 、配售简称“风神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为“ 737469” ,深证所配售代码 为“ 003469 ” 。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规定含义: / 风神股份 发行人: 指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A 本次发行: 指本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 票 7,500 万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承销商: 指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证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 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场所
深市: 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场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二级市场投资者 投资者:指在上证所或深证所开立账户的境内 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 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招股说明书摘要》: 指《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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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日 /T 日: 指 2003 年 9 月 29 日,即投资者通过上证所或深证 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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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指上证所和深证所的规定交易时间,即上午九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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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一时至三时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数量为 7,500 万股, 1.00 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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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0 20.00 、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元,发行市盈率为 倍(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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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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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年度每股税后利润 元计算)。
4 、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 2003 年 9 月 24 日, T - 3 日) A 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市值(包括可流通 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达 10,000 元及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申购。申购时,投资 者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股票市值。
5 、申购时间: 2003 年 9 月 29 日( T 日)沪深两市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 9 : 30 11 30 13 00 15 00 - : ,下午 : - : ,为本次发行申购时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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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行地点:全国与上证所、深证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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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配售简称及代码:配售简称“风神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为“ 737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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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所配售代码为“ 003469” 。
8 、配售缴款时间: 2003 年 10 月 9 日( T + 3 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 股款项。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 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配售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即通过上证所和深证 所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发行时,主承销商 将 7,500 万股“风神股份” A 股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作为“风神 4.30 / 股份”股票的唯一“卖方”,按确定的发行价格( 元 股)卖出;符合配售申购 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证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4.30 以每股 元的发行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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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持有沪市已上市流通 股股票的投资者用上证所股票账户向上证所申购,持 A 有深市已上市流通 股股票的投资者用深证所股票账户向深证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上证所和深证所依据二级市场投资者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 T - 3 A 日)收盘时持有的上市流通 股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确认有效申购 新股数量及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新股数量之和与 有效申购户数,按以下办法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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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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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量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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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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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量配售;
3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由上证所及深证所交易系统主 机自动按每 1,000 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码可认购新股 1,000 股。
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 2003 、上证所和深证所分别按照投资者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 年 9 月 24 日 , ( T - 3 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的 A 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账户内登记在册的各已上市流通 股股票股 数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投资者同时 持有的沪市和深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A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 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新股,不 包括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 B 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 股 等其它股份。
2 、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证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 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市值达 10,000 元限申购 新股 1,000 股,市值不足 10,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最低数量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应为 1,000 股的整数倍。
A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上 A 市流通 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证所进行配售申购。
- 3 、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一股票账户可申购股票数量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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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75,000 股,且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所持沪市或深 A 市已上市流通 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或本公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 分为超额申购。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视作无效,交易系统将只保留有效申购 部分(超过申购上限的申购视作无效;不足申购上限的申购,交易系统只保留有 效市值申购量)。
4 A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股 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可以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按 75,000 股的申购上限重 复申购,持有深市股票账户的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以申购的总额。
5 、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 、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 购款。
- 2 、配售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 (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 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证所联网 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申购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 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 ( )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规 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 ( )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申购,不得撤销。
4 A ( )持有沪市上市流通 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 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上证所股票账户和“风神股份”股票的上证所配售代 A 码向上证所进行申购;持有深证所上市流通 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证所联 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深证所股票账户和“风神股份”股票 的深证所配售代码向深证所进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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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号与抽签
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采用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的方式 进行配售。
1 、申购配号确认
2003 年 9 月 29 日为申购日( T 日),持有已上市流通 A 股股票的投资者按照 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上证所和深证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 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每 1,000 股配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 后将配号结果传送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A 凡申购量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证所上市流通 股股票市值确认 的可申购数量的,或者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其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将不予配号;未超出部分予以配号。重复申购的只确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
2 、公布中签率并摇号抽签
2003 年 9 月 30 日( T + 1 日),各证券营业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 著位置,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率。申购者到原委托申购的 证券营业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每一个配号代表 1,000 股,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 = 售股票数量为 7,500 万股,故有 75,000 个中签号,则中签率 ( 75,000/ 配号总数) 100 × %。
根据中签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直至 7,500 万股股票中签完毕;并于当日将中签号码通过上证所及深证所卫星网络传送至各 证券营业网点。
3 、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3 10 8 T 2 年 月 日( + 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结 果,同时各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申购者根据中 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000 股。
六、清算与交割
1 、 2003 年 10 月 9 日( T + 3 日),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 T 3 15 00 券营业网点在 + 日 : 时之前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 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 T 3 15 00 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各证券营业网点应于 + 日 : 时之前, 将中签投资者因认购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部分向上证所及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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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公告
深证所及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 包销。
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认购者缴款情况进行清算 交割和股东登记。
2 2003 10 10 T 4 、 年 月 日( + 日),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认购款项在扣 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主承销商再将募集资金划入 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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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股股权登记由上证所和深证所系统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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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发行登记结果以软盘形式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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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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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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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配售发行的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 3.5‰ 提取,由主承销商委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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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各参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证 券营业网点的实际成交金额,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转至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账 户。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 1、发行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 号
电话:0391-3999006
传真:0391-3933952
联系人:韩法强
- 2、主承销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1 号冶金大厦16F
电话:0311-6978334
传真:0311-6983358 联系人:毛传武 霍永涛 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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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盖章页】
主承销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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