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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 Tyre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Jul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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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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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23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吕丹丹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 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六届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已于2016 年6 月30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16 年7 月15 日以 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7 月15 日下午2:00 在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 号公司行政楼第六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白忻平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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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 9 名,持有公司 286,407,29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24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0 名,持有 公司 11,369,382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 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79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共计297,776,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946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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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持有公司 286,407,29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9247%;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0 名,持有公司 11,369,382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5%。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 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监票人、 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6 项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各项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议案名称: 关于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3,815,932 92.7000 3,450,399 7.3000 0 0

2、议案名称: 关于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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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 43,644,932 92.3383 3,621,399 7.6617 0 0
3、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注入协议》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3,644,932 92.3383 3,621,399 7.6617 0 0

4、议案名称: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注入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

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3,644,932 92.3383 3,621,399 7.6617 0 0

5、议案名称: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

股东类型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94,155,274 98.7838 3,621,399 1.2162 0 0

6、议案名称: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94,727,073 98.9758 3,047,900 1.0235 1,700 0.0007

上述第 1-4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北京宏 图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予以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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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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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斌 _________________

吕丹丹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7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