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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 Tyr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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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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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出席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6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06 年6 月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未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6 月29 日上午8:30 在焦作亿 万饭店四楼议事厅现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朝阳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 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其中流通股股东1 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依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风神股份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额为145,810,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255,000,000 股的57.18%。本所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 决票由2 名股东监票人和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董事长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网络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十四项,均由公司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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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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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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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0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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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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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0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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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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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独立董事调整的议案》;
- (7)《关于公司为焦作三和利众动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 (8)《关于聘请公司200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为焦作三和利众动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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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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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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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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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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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 及公司章程关于需以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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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国宝 二 OO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