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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 Tyr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1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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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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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云杰律师出席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发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将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已经将各自的《股东 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备置于公司住所。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整在焦作市山阳宾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朝阳先 生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签名册》,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额为 180,10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5,000,000 股的 70.63%。本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监票人和 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董事长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十一项,均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

5、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实施收购和租赁使用集团公司子午胎资产的

  • 方案》;

关联股东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6)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调整方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鞠洪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冯耀岭、申

洪亮先生为公司董事。

  • (8)审议《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

  • 会的方案》;

  •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调整方案》;

会议选举朱延安先生为公司监事。

  •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的方案》;

  • (1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04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议案》。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需以普通决议通

过的事项和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云杰 二 OO 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