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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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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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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8 年10 月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12 年10 月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 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 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依法披露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 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 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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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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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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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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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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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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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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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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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同时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证券说明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收集、分析、组织学习、落实监 管部门关于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及变化。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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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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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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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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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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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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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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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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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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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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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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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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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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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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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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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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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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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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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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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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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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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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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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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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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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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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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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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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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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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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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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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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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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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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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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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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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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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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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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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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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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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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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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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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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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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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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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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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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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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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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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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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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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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及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 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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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 了解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掌握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范围,确保本 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供 定期报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举的重大事项对 其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如 不能确定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可先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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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应在24 小时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对于其首先知悉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二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以下事件时, 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主动书面告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 书面形式问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收到的重大信息报告应立即转 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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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报告情况。 董事长可以根据情况委托董事会秘书向董事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及 公司证券部草拟信息披露文稿。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已 经过董事、监事签署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后予以披露。
一般临时报告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后予以披露。董事长因 故不能签署信息披露文稿时,应指定一名董事履行该项职责。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
第二十六条 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经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的 媒体发布。
第二十七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向监事会主席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 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签发;遇公司内部 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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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有关财务数据等在公开披露前均为 内幕信息。公司所有知悉该事件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报 告外,不得任意透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资料、报告及签署文件 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建立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给预记过、降薪、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责任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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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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