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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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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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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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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6 月

成发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会议文件目录

1、会议安排 „„„„„„„„„„„„„„„„„„„„„„„„„3

  • 2、表决办法 „„„„„„„„„„„„„„„„„„„„„„„„„4

3、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二 关于审议“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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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12 年6 月21 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2012 年6 月2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公司于2012 年6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2-024)。

三、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主持:董事长 陈锦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成发工业园内公司会议室

会议顺
会议内容 报告人
报告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陈育培
宣读表决办法,宣布会议开始 陈 锦
推选点票人、监票人
审议议案
1 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陈 锦
2 关于审议“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陈育培
回答股东问题
投票表决 参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
取得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宣布表决结果 点票人、监票人
宣读决议 陈 锦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苌宏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上签字
十一 宣布散会 陈 锦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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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表决办法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说明如下:

一、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投票使 用的每一表决票分别注明该票所代表的股份数,投票结果按表决票上注明的股份数统计得 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回避表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是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表决时,同一表决票对同一个议案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回 避”只适用于关联股东对关联事项即议案二的表决)中选择一种意见,否则作弃权处理;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股东代表中至少应有一人为非控股股东,且该非控 股股东应尽可能从出席股东大会的小股东中产生。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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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议案一

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董事长 陈锦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 股本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随之发生变 化,《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也应随之调整。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存在的授权不规范、规定不明 确、遗漏或编写错误的部分进行了修正。据此,公司编制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报经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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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附件: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一

章程原文: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CHENGFA AERO SCIENCE&TECHNOLOGY LTD.,CO.

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CHENGFA AERO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修改二

章程原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40.5204 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012.9367 万元。”

修改三

章程原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11851.13 万元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按69.03%的比 例折为8180 万股股份;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1036 万元作为 出资,折为715 万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各自以现金50 万元出资,分别折为35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532号文批准,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该 方案,2006年7月31日公司回购并注销了公司发起人持有的870.3977万股股份,2006年8 月7日,公司发起人再将其持有的861.4297万股股份赠送给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股权分 置改革工作完成后,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发动机 (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6605.9614万、577.4159万、28.2651万、28.2651万、28.2651 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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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21 号”《关于核准四川成发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司向万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 国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 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109,181.00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2,109,181.00 元。

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11851.13 万元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按69.03%的比 例折为8180 万股股份;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1036 万元作为 出资,折为715 万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各自以现金50 万元出资,分别折为35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532号文批准,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该 方案,2006年7月31日公司回购并注销了公司发起人持有的870.3977万股股份,2006年8 月7日,公司发起人再将其持有的861.4297万股股份赠送给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股权分 置改革工作完成后,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发动机 (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6605.9614万、577.4159万、28.2651万、28.2651万、28.2651 万股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21 号”《关于核准四川成发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司向万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 国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 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10.9181 万股,公司股本扩大到18340.5204 万股。

经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实施了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11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18340.520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8 股。共计转增 14672.4163 万股,公司股本扩大到33012.9367 万股。

修改四

章程原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340.5204 万股 ,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012.9367 万股, 面值1.00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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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五

章程原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六

章程原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其公开承诺期限超过1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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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从其承诺。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七

章程原文:

第五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修改为:

第五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修改八

章程原文: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会议通知为准。

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成发工业园公司会 议室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它地点。

修改九

章程原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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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十

章程原文: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修改为: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及委托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修改十一

章程原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十八)审查总标的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3,000 万元以内的关联 交易 , 300 万元以下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处置;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十八)审查总标的额为人民币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修改十二

章程原文:

  • 第一百四十条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履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3、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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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

  •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履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 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3、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修改十三

章程原文:

第十章 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修改为:

第十章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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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审议“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

报告人:财务负责人 陈育培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合作开展存贷款、结算、担保及其他相关业务。《金融服务协议》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2 年6 月2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关联交 易公告》(临2012-022),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关联交易公告》(临2012-022)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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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券代码:600391           证券简称:成发科技           编号:临2012-022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

(一)根据公司编制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会存在风险问题。

(二)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法斯特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工业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成发普瑞玛机械工 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同)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 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公司将密 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加强对相关风险因素的分析和把握,一旦发现风险苗头, 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从而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 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结算、担保及其他相关业务,具有手续简便、快捷、放 款时间短、无中间环节费用的优点,同时可以享受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 更为优惠的利率政策,为公司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起 到积极作用。同时,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 合作关系,充分利用财务公司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资源,为公司主营业务长期、稳定、持续 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 过去24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


贷款单位 借款性质 借款发生时间 借款发生额
(万元)
借款期
2011 年末余
额(万元)
年利率
(%)
1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2010 年5 月26 日 2,000 1 年 0 4.779
2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2011 年7 月29 日 4,000 1 年 4,000 6.56
合 计 6,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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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 司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具体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及其他相关业务。

《金融服务协议》尚未签订。

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的 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形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对“关于审议‘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预案”的表决结果是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 回避,公司董事陈锦、陈育培、蒋富国、贾东晨为本事项关联人,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

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 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 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 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 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 贷、买方信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 空工业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12 家同出资组建,于2007 年4 月正式成立。后经两次 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20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4 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 团公司出资额94,245.5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8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50%;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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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3.9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5,230.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2%。

财务公司2011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资产合计3,040,71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71,314 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2,730,541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89,529 万元,利润总额 69,757 万元,净利润53,258 万元。

截止到2012 年3 月31 日,公司向财务公司借款余额人民币4,000 万元,占公司2012 年3 月31 日净资产的2.51%。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具体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及其 他相关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经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基本确定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和定价政策如下:

(一)合作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具体包括:

1、存款

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子公司制定最佳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 款等。

2、贷款

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财务公司信用贷 款条件的业务申请,公司及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3、结算

结算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公司及子公司与中航工业各成员单 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担保

财务公司应公司及子公司的要求,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 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财务公司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5、财务公司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金融服务协议》规定的内容, 与公司及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金融服务协 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二)合作原则及定价原则

  • 1、合作原则:公司及子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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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定价原则:

(1)存款: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 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 应不低于同期财务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 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 也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 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 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该 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每一日公司及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 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 财务公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财务公司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 转至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 万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 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

(四)有效期

《金融服务协议》生效后三年内有效。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可以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内自 由存取款,不受限制;

(二)公司可以享受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更为优惠的利率政策。如 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公司已在财务公司开展的贷款为例,2010 年、2011 年在国家紧宿的货币政策下,各商业银行均提高贷款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在 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纷纷进行上浮,而财务公司仍然在2010 年给予我公司2,000 万元的一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较基准利率下浮10%;2011 年财务公司给予我公司4,000 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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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财务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手续简便、快捷,放款时间短,融资成本低,无中 间环节的费用,

总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及实施,可以在公司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 系,充分利用财务公司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资源,为公司主营业务长期、稳定、持续的发展 提供了条件。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2 年6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成发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临时)会议部分决议的独立意见公告》(临2012-023)。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一)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未向公司提名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财务公司兼职。

(二)最近两年公司和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见下表:


贷款单位 借款性质 借款发生时间 借款发生
额(万元)
借款
期限
2011 年末
余额(万元)
年利率
(%)
1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2010 年5 月26 日 2,000 1 年 0 4.779
2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2011 年7 月29 日 4,000 1 年 4,000 6.56
合 计 6,000 4,000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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