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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sino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Oct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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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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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4-080 债券代码:112117 债券简称:12 福发债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福发债”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 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6日,凡在2014年10月16日(含)前买入并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发行的神 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福发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17)将于2014年10月17日支付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2福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 1、发行人: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债券名称: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福发债(112117)

  • 4、发行总额:人民币4 亿元。

  • 5、债券期限:6 年,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 6、债券利率:7.00%。

  • 7、起息日:2012 年10 月17 日。

  • 8、付息日:2013 年至2018 年每年的10 月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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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10 月1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 年末行使回售选 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11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福发 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福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3.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17日

  • 3.付息日:2014年10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福发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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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

邮编:350009

联系人:吴小兰、许多 咨询电话:0591-83283128 传真:0591-83296358

八、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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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3134 传真:0571-87902749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号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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