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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A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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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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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 意见
2017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 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 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向自然人、非 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在审查该议案之前,公司经营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 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 问。我们认为:
(1)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 原则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有利于降低 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 渠道,
(3)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 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 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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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4)公司为保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在中国化工 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业务的风险评估报 告》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所出具的《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及 其对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的结论,我们认为,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 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 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我们同意中 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 对《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 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 会的严格监管。 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 公司制定的《公司在中 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保障公司在财 务公司的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六、对《关于与关联方昊华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杀虫剂系列产品整 体搬迁升级改造项目(Ⅰ期40000t/a精胺和15000t/a乙酰甲胺磷)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昊华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承接本项EPC总承包工程的资质。昊华 工程主要从事化工工程总承包。由其承包该项工程,能够充分利用其 综合实力加快该项目建设。
2、本次EPC总承包的合同价格是以公允价格为依据并通过公开投 标议标的方式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的利益和相 关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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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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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德军 艾秋红 张慧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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