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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A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Dec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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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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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农药制剂产品销售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 农药制剂产品销售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四名关联董事按照有关规定,回避了本议案 的表决,该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虽然本次交易采用了独家经销和代理的模式,但由于本 公司制剂产品的国内销售额只占本公司总销售额的10%左右,对 本公司的整体影响有限,而且公司已制订了有效的防范机制,在 发现违背独立交易原则且万一不能获得充分纠正时,可及时解除 协议,从而使本公司的利益得到保护。因此本次制剂产品的国内 销售业务模式的调整不会丧失公司的独立性。

3、本议案中涉及的独家经销价格是由本公司与安道麦按照 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市场状况确定的;独家代理的产品保留本公 司原品牌,且代理产品的市场售价由本公司决定。我们认为本议 案涉及的关联交易本着公平、公允原则进行,在定价方面与非关 联方一致。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 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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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农药制 剂产品销售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德军 张慧德 艾秋红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2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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