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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A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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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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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思捷【2017】文字第6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思捷所”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龙秀英律师、张建平律师(以下简 称“思捷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思捷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思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 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经核查,2017年3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经核查, 2017年4月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 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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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湖北省荆 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礼如 先生主持。
-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4日15:00至2017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 27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情况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 人,代表股份125,219,81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1.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124,020,81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 人,代表股份1,19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
-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4,303,133 股,占公司B 股股份 总数1.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4,303,033 股,占公 司B 股股份总数1.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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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股股份总数0.0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 人,代表股份5,532,6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4,333,60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 人,代表股份1,199,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思捷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1项,具 体如下:
-
《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沙隆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额为
21900万元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9.73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董 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8.《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1.《关于吸收合并荆州鸿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
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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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关于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本次 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并在会议通知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则和程序。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1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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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3.00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9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4.00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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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5.00 《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3,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94%;反对 9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1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3,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4%;反对9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19,687,202股A股)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 62,950,659股B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6.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沙隆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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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21900万元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9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91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9.73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2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弃权646,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2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弃权646,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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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8.00 《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2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694,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2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弃权694,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9.00 《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01,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2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694,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2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弃权694,50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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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10.00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49,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反对 8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1,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6%;反对 8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11.00 《关于吸收合并荆州鸿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9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反对 2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弃权646,9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03,03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反对 2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弃权646,90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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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思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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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龙秀英
负责人: 龙秀英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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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