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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ER TECHNOLOGY INTEGRATION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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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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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3 证券简称:圣晖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8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 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根据核准发行数量和股票发行的实 际结果,在《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圣 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 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408 号)。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
” 资、上市) 。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增加“建设工 ” 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532181438。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532181438。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08】 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2】【1915】号)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于【2022】年【10】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 万元人民币 |
|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
|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从事系统集成服务;机电系 统、暖通空调系统、无菌化系统、建筑 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及相关设备安 装;空气净化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 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 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并提供相关的技 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业用开关电源 转换器及部件的研发、制造;本公司生 产产品的同类商品以及建筑材料、无 尘、无菌净化设备及相关设备、构配件 的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 属结构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 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从事系统集成服务;机电系统、 暖通空调系统、无菌化系统、建筑设备 管理系统的设计及相关设备安装;空气 净化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 工程的施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 售后服务;工业用开关电源转换器及部 件的研发、制造;本公司生产产品的同 类商品以及建筑材料、无尘、无菌净化 设备及相关设备、构配件的批发、进出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 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 金属制品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
|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 通过。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
|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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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请、解聘会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 |
|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规定担保事项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1 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 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 |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 规定担保事项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提供下列财 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 他股东不是公司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且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
|---|---|
| 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九)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 生的关联交易;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 审议公司的股份 回购方案;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各项内 部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 达到第4 项或第6 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九)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 关联交易;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 审议公司的股份 回购方案;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各项内部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
|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 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 度。 |
|---|---|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
|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 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 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
| 期限; (二) 会议方式;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期限; (二) 会议方式;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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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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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表决 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九 条和第八十条规定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表决 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八十条和 第八十一条规定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该条款)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 |
| 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
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
|---|---|
| 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 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外的担保、租入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本章程 第四十五条外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
|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决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 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虽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虽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 元; |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 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 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 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虽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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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虽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 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 相关经营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 细则等规定进行审批。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 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 款的规定。 |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虽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但绝对金 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由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相 关经营决策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进行审批。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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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 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权限为: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 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 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权限为: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关 |
|---|---|
| 人员提供借款。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 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 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 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 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 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 |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 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 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 |
|---|---|
|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 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 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 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二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 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
|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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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 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上海市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〇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以工商部门最终备案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