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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ER TECHNOLOGY INTEGRATION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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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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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版 本:04 发行日期: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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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晖系统 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 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评价职能,该职能是检查和评价公司 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 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内审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 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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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成立内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运用审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 (二) 善于沟通交流;

  • (三)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 (四)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 (五)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 (六)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 (一)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 (二)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

  • (三) 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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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四) 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六)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 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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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八) 内审部应当在年初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 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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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内审部档案管理可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借阅审计档案,应执行公 司档案借阅审批手续。审计档案应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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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 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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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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