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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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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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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0-00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3 月12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00 万股,并于2020 年2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公司股本由6,000 万股变更为8,0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 年2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于2018 年9 月3 日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公 司已2020 年2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现拟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政区划更 名情况,对《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注册资本、股 份总数、住所名称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作出修订,形成新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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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一、 第三条修改为:公司于2019 年11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 万股,于2020 年2 月1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 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12 号。邮政编

  • 码:247100。

  • 三、 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 万元。

  • 四、 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五、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 其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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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八、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九、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十、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一、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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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十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十三、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增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命程序及权 利义务如下:”;

第三款第(三)项第6 目修改为: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5、提议召开董事会;

  •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三款第(五)项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述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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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十四、 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第二款: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十五、 第一百二十五条增加第三款: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六、 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 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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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第一百四十条增加第二款: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该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九、 第一百四十五条增加第三款: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二十、 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聘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 以续聘。

二十一、 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二十二、 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十三、 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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