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7

Aug 3, 2017

54331_rns_2017-08-03_7f8eae9c-8f54-43f1-b1ea-85b7dc2a8db3.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未发现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 同时,也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